廉政公署揭公共巴士服務「新模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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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11月14)揭現行的共公巴士服務模式「違法」,指其在履行行政監察職能時所發現的違反法律及損害公益最嚴重的一個個案,認為要取消現時與三間巴士公司的服務合同。

 

廉署在特首崔世安公佈其任期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隨即以新聞稿公佈其對現時巴士服務的調查報告,以長達37頁力數交通事務局種種「亂作為」。

 

該報告指廉署在今年5月30日接獲投訴,指現有公共巴士服務存在許多不規則情況,包括俗稱「鬼巴」的事件,當局監管不力令公共巴士服務問題不斷;且質疑政府「購買」公共巴士服務的做法有利益輸送之嫌,隨即展開調查。

 

報告指交通事務局在處理現時公共巴士服務事宜上存在一些非常明顯的違法問題;現行法律僅允許以「公共服務批給」方式許可私人公司經營公共巴士服務,但交通事務局則採用「提供服務合同」方式,致使三間巴士公司在未獲「批給」及無訂立批給合同的情況下「違法經營」。

 

廉署指出根據現行法規,公共運輸、自來人及電力供應的服務涉及整個澳門地區,必須以「批給」合同處理。

 

報告又指交通事務局僭越了財政局局長的權限,在巴士服務的《承投規則》中訂定豁免巴士公司繳納機動車輛稅的條款,有違法律規定,令政府陷入「違法作為的狀態」。

 

廉署又質疑交通事務局為何能在2010年10月15日起「突然」在法律沒有改變的情況下,一改過往以「批給」制度來處理公共巴士服務為「提供服務合同」方式。報告批評交通事務局「明顯屬於有法不依」。

 

報告又抨擊交通事務局錯誤地引用法律,指出現時的公共巴士服務以「提供服務合同」方式判給私人公司經營,該合同根本不允許中途變更收費,只有「共公服務批給合同」方允許在批給生效期內調整收費;故局方根本無需與巴士公司就增加服務費訂立任何「協定」。

報告指,交通事務局行為已脫離了公務管理的原理及軌跡,對「合法性原則」視而不見,明顯屬於亂作為,其行為已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又指出交通事務局至今仍無依法將合同內容全文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這亦違反法律的規定。

 

廉署指出這種巴士經營「新模式」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及造成公帑的不善利用,是廉署在履行行政監察職能時所發現的違反法律及損害公益最嚴重的一個個案,認為政府需基於公共利益及引用合同的條款,解除有關合同;或引用《民法典》中規範的轉換機制將這份「提供服務合同」轉為「批給合同」。

 

新巴士服務模式從2011年8月開始,政府動用動用高逹47億的公帑與三間巴士公司簽了7年的服務合約。但較早前,政府因為批準了澳巴及新福利增加服務費而需多付6億多。

 

市民常批評公帑用了,公共巴士服務並未見改善,連續不斷嚴重交通事故、司機態度差,班次未達標。

 

較早前,審計署出報告揭露公共巴士服務種種弊端包括「鬼巴」以及班次在高峰時段未標達但低峰時間超標。目前,巴士公司的收入根據其巴士行駛的里數計數。

 

上月,綠巴聲稱因虧損連連,加上政府拒絕批其加服務費的申請,故己向法院申請了破產,並由政府接管其營運;綠巴又因被拒絕其申請加服務費而向提向政府提告。

 

被傳媒問及廉署報告,特首表示己指示已指示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了解及跟進,會就報告進行分析;又稱,由於特區政府與有關巴士公司正進行訴訟,故現階段不應作評論,他強調特區政府定會對報告作出跟進。

 

交通事務局在其新聞稿則指,經初步分析有關事件存在對法律條文的不同理解,強調有關巴士服務模式目的是回應社會發展需要,謀求公共利益,提高公交服務的質素;

 

交通事務局又指鑑於有巴士公司就服務費已向法院提出訴訟,暫不宜作任何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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