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土地批給公開旁聽會-路環熙篤會修道院公眾論壇(意見書)

日前,土地工務運輸局就鄰近竹灣馬路一土地上興建修道院的土地利用方案召開土地批給公開旁聽會,申請類別屬於「租賃制度、免除公開遞競投及無償方式批給」,申請土地總面積為10,943平方米。是次申請人為天主教澳門教區,根據土地工務運輸局的公開資料,土地的用途:「擬興建一所熙篤會修道院,並與毗鄰一幅長期租借制度批給,面積5,129平方米,其上已建有避靜所及渡假屋的土地合併」。

 

天主教的宗教設施對澳門並不陌生,在澳門的早期的城市規劃,便和宗教設施有密不可分的關係,部份宗教設施更發展成為世界文化遺產。現在當我們探討城市規劃的時候,我們往往很容易著力於解決當前的問題,而往往忽略背後懸空的社會價值及發展理念。我們認同,在城市高度發展的時候,除了解決衣食住行等生活問題,也該對城市人的心靈信仰或精神生活予以考慮,儘管如此,作為城市規劃工作者,我們對是次的土地申請審批持保留態度,認為應暫緩審批。理由詳述如下:

 

條件不成熟的時機

就是次申請人所提交的初步規劃方案,就規劃構思及概念而言,建築師考慮到環境地形的關係,同時也有引入綠建築及再生能源的元素,與自然環境融合,對可持續發展追求的規劃精神,值得肯定。然而,規劃方案及建築設計並非批地考慮的唯一條件,值得關注的是,在目前提案的方案中,還未能清楚的看到山體的開方量,及相關的生態補償措施。這方面的資料需要建議作出相應的評估,作為審批程序的必要參考資料。必須注意的是,目前沒有措施可以保證土地批出後必須按照現在所提交方案進行建設。

 

每一個宗教都需要清幽的地方,但路環卻只得一個

是次批地申請所衍生的包括兩個主要問題:土地應用的合理性以及公平性。宗教用地和其他社會服務用地/設施不同,往往難以用具體的社會效益及服務人數來進行量化。既然如此,在土地資源緊拙的前提下,面對不同類型宗教團體將來提出土地申請,政府作為審批人,按照甚麼原則及標準去對申請作出審批,才能確保當中的合理性及公平性。

 

作為申請人的天主教澳門教區,基於歷史原因,教區的土地資源相對於澳門其他宗教團體而言已較為充裕,多年來,教區有否妥善利用轄下的土地資源,公眾有目共睹,社會自有公論。雖然所申請土地並非為教區所用,但是為確保公平性的原則,申請人本身持有的土地資源以及過往應用狀況也是審批過程中必需考慮的其中一個因素

 

公平性原則之所以重要,是體現在澳門一直以來作為一個擁有多元文化及宗教的城市。儘管每個宗教派別所持的理念及教條不同,但不少宗教都有退隱靜修的傳統,因此,也必然對清幽的山林用地有所渴求。然而,澳門土地資源實在有限,面對不同的宗教都有同等的需求,我們的路環卻只得一個。

 

面對石排灣公屋以及其他私人樓宇的落成,路環今後的發展和傳統上的定位發生矛盾已是無可避免的事實,正因為如此,更加要透過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作為工具,劃設可都市化地區及不可都市化地區,以及對每塊土地用途、發展強度進行控制,去確保路環未來發展的合理性。路環現在有一定數量的宗教用地,我們認為,無論是澳門半島還是離島,未來在法定規劃中整體宗教用地是否需要調整增補,相信現存宗教用地的比例、分佈以及使用情況也是重要依據。

 

因此,是次申請,不能僅是從城市規劃的技術層面上考慮,還要立足於土地政策上觀看全局。假設是次申請獲得通過,那麼面對其他宗教用地的申請,政府的態度該當何如呢?如果只要技術上符合條件的話都同樣放行,只怕到時保障了宗教用地上的公平性,卻也保障不了路環地區規劃的合理性,路環必然失守。故此,若政府允許是次批地申請,會否帶來其他新的問題?這是在是次土地審批過程中需要深思熟慮的,要知道現在離制訂法定規劃的過渡期還是相當長。

 

另一方面,目前的土地旁聽制度有一定的缺失,僅是就單一土地進行討論及諮詢,這容易讓委員及公眾作出以偏概全的決定。在城市規劃法生效後,總體規劃及詳細規劃的訂定是需要透過法定的公眾諮詢以及城市規劃委員會,每一幅土地的批給應該在符合詳細規劃的條件下予以考量,不應以現在單一項目進行考慮。

 

對於隱修院的保障

換個角度去探討今次批地申請,是次的申請用途是用作興建隱修院,要知道隱修院具備一定的特殊性,天主教的隱修傳統歷史相當悠久,能追溯回中古世紀,傳統上依山而建,融合自然,在遠離煩囂的場所內進行靈修,並透過這種氛圍下去過著靜默祈禱以及自給自足的宗教生活。

 

這也許是熙篤會選擇在路環申請土地興建隱修院的原因,周邊綠翠的山林坡地的確為隱修院提供良好的條件。假設社會接納澳門擁有這一所隱修院,相關批地申請獲得通過,然而,在澳門目前沒有法定規劃的前提下,政府對於周邊土地的用途在制度上缺乏強制性,在未有法定規劃的情況下,憑怎麼保證申請地點周邊一定不會出現和隱修院不協調的開發呢?

 

政府對批地申請的考慮,不僅是對公眾負責,同時也需要對承批人負責,尤其是對於隱修院這一類具特殊意義的空間場所。再者,一所修道院的建設必然涉及善款資金等投入。故此,我們認為,假使社會接納在澳門興建隱修院,對是次申請項目亦應暫緩審批,直至路環的詳細規劃出台後,在有法定規劃以及全澳整體宗教用地的分佈都有充份掌握之情況下,才再審批相關的申請,這既較合乎公眾利益,對隱修院本身也較有保障。

 

小結

因此即使申請人所提呈的方案在技術上不存在顯著的問題,甚而在是次土地公開旁聽裡修會代表的理念陳述也讓人動容,然而基於土地政策上的整全考慮,現在絶非合適的審批時機。尤其【土地法】、【城市規劃法】以及【文化遺產保護法】才剛獲細則性通過而未生效的時候,我們認為應暫停審批所有對路環的土地批給的申請,建議在詳細規劃訂定以後,才透過新法的程序框架對申請進行審批,以確保相關申請符合未來路環的規劃要求,同時透過一系列更公開的法定諮詢程序,以便社會可以以一個更長遠及全面的視野,作出一個最適切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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