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不再「和理非非」 卻毫無「不和理非非」的保障

澳門自回歸以來,社會行動日漸頻繁,可喜的是部分澳門人的公民意識開始抬頭,越來越懂得使用、亦敢於使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表達訴求。然而,警民間發生衝突的次數,亦不斷上升。「六三〇事件」中,警方在欠缺法理依據的情況下封山,並拘捕六名市民。這不禁使人質疑警方漸趨濫用警權問題,以及擔憂澳門市民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比起澳葡時代更為削弱。

「倒陳」遊行中便衣警員全程近距離拍攝遊行人士和傳媒

「倒陳」遊行中便衣警員全程近距離拍攝遊行人士和傳媒

回歸前示威和示威限制都較少

立法會直選議員吳國昌直言︰「自回歸以來,警方的確存在涉嫌濫權的情況,但公平來說,又未必比澳葡時代的濫權情況更為嚴重。只不過現在澳門的民間行動越來越頻密,亦逐漸變得多元化,因此警方涉嫌濫權的情況也相對地增加了。」

吳國昌表示,澳門的《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在回歸以前制訂,但當時卻沒有太多市民利用這個權利表達訴求。例如,1997年左右,有市民遊行反對輸入勞工,但人數也只有約100人。「原因是在澳葡管治時代,華人社會並不熱衷使用遊行示威的權利。市民有問題通常就交給社團處理,社團就大事幫你同政府談判,小事就叫你等回歸之後先處理。當時的華人社會是被控制的,結果那時候的遊行示威,警方採取限制的措施亦相對較少。」

限制目的是要從開始已結束

吳國昌說,澳門警方通常會對民間行動施加一些限制,例如更改遊行路線或者集會地點等。在澳門現行的法律下,警方無權不批准市民集會遊行,只可以在這些方面上施加限制。但這是否傷害了市民表達的自由呢?吳國昌說︰「對主辦方來說當然是。因為主辦方要求地點和路線,與表達的訴求相關。而另一個不是經常公開,但頗為損害市民自由的地方,就是警方濫用六小時拘留的權力。因為即時拘留了,便當下結束了市民的言論表達。」

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然而,警方一貫對遊行人士的限制措施,卻仿似與法律背道而馳。澳門的法律對市民的言論表達自由,有否足夠的保障呢?

示威模式已蛻變

吳國昌說︰「現行法律並不保障集會遊行的威力,而只是保障言論思想能夠表達出來。過去的法律制度針對言論表達自由,可以說是『社區發展式』的表達自由,很多時候的遊行示威不會預設透過一次遊行示威施加壓力,從而逼使政府或者公共機關有所回應。」

他認為現時整個世界的遊行示威的潮流已經改變,不再是「和理非非」(和平、理性、非暴力、非粗口),而是要透過民間行動達到某些改變。「如果只是和理非非就沒有問題,只要我行過少少,照樣表達得到,有理有據就可以縱橫天下,抱著這樣的心態就可以表達到訴求。但澳門法律的確沒有保障到遊行示威達到能夠施加的威力,從而得到改變,法律只是保障表達自由。因此現行澳門法律的保障和社會情況以及世界的發展潮流之間存在著差距。」

吳國昌認為「六三〇事件」跟以往警方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很不同,是一個獨特的事件,尤其對市民表達自由的權利造成很大的傷害。他認為,該次事件要麼就是一個很有「智慧」的政治決定, 以封山行動導致後來警民衝突,把事件的焦點轉移;要麼就是一些臨時的沒有法律依據的決定。而事實上,該次事件是在客觀效果上,成功地把焦點從市民表達要求高官問責的強烈訴求,轉移到警民衝突上。「就我個人來看,如果真正的追究起來的話,是否有指揮人員濫用警力,從而制止市民的合法權利?這麼說來,那些指揮官亦都可能要負上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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