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調查發問權的紀監會

警方涉嫌濫權的問題,特別體現於早前的「六三〇封山拉人」事件。除了紀律部隊一直備受市民質疑及譴責之外,另一個備受市民批評為「缺席」、「無作為」的機構便是紀監會(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紀律監察委員會,又常被稱為「警監會」)。面對市民眾多批評,紀監會主席兼大律師歐安利接受《論盡》訪問時回應道︰「我覺得(市民批評)非常對啊!如果說不對,只是他們不明白我們的章程。我很尊重他們的意見,在客觀上看,問題是這七個人(紀監會成員)做唔做到野,問題是2005年的架構是否適合2013年的社會要求呢?」

紀監會於2005年成立,按照當時設立紀監會的行政長官何厚鏵所作出的批示,紀監會的主要職責是:「對於向保安施政領域內部門及部隊作出針對其人員的投訴所作出的處理發表意見,尤其針對人員的品德、合法性原則的違反、損害人權的行為以及涉嫌運作上出現不當事情或缺陷等方面。」

無參與權的監察實體

歐安利說,按照當時的批示,紀監會在職能上,只有諮詢權,並沒有直接的紀律調查權和刑事起訴權。「意思就是保安當局已經決定了罰唔罰,開唔開file,決定點樣罰,我們才能夠提供意見。紀監會無權直接參與調查,亦無權在錄口供時旁聽。更無權一邊聽一邊提問題。」

看著自己人查自己人

歐安利承認紀監會可能未滿足市民期望,但亦指出現實狀況,現時紀監會最大的問題是,社會發生大事,有市民投訴時,紀監會始終是「局外人」,沒有直接參與調查的權力,只有等警方完成報告書後,才能提供意見。他也對現行機制和運作模式存疑,承認調查報告的獨立性始終受市民質疑。「做那個係警察,調查那個又係警察,咁來來去去咪又係返自己人?!」

無疑,紀監會是有「先天不足」問題,但為何在成立時不是賦予其足夠權力和可有力運作的架構呢?歐安利則認為,紀監會為澳門保安體系第一次創辦的外部監督機關,職能上在成立當時的社會是足夠的。「紀律部隊幾千人,這些事務不是靠幾個人就可以處理得到。還需要很多輔助人,包括法律人士,懂得審理紀律程序人士等等,客觀上無可能一步去得太遠。所以我當時也覺得是正確的,第一,組織機構;第二,攞經驗;第三,得到經驗後,思考如何改變。」

修改組織架構和監督權限是時候

他續說︰「紀監會成立至今已經有八年時間,我覺得差唔多成熟,要再行多步,現在就應該組織一隊人研究加大紀監會的權限,架構以及人才的問題。」就他個人意見認為,澳門可參考香港「監警會」的模式,作可行性的深思和研究。他說︰「葡萄牙的經驗也是一樣,一個機構幾百人,有檢察官、技術人員、法律人士等,專門處理警方涉嫌濫權的事件,雖然都是公務員,但有獨立性。」

要進步就要改法例

不過,他對紀監會擴權和重組架構的程度就始終持審慎態度,認為現時澳門不可能一步便可達到香港的模式。「但不排除可以想想如何進步,而要進步就一定要改法例。或者先行出一步是,可以讓紀監會有權參與紀律調查程序,例如參與錄口供,第一紀監會有權出席聆訊,第二有權問問題。」但現時澳門法律有司法保密的規定,當紀律調查程序進行時,「第三者唔聽得、唔知得、唔可以在場。這個保密制度是法律定下的,所以要研究如何修改。至於第二步,就是把決定權交給紀監會,這就要重組紀監會,重組又係要改法例。」

組成人員認受性不高?

紀監會除了在職能上備受市民批評之外,由於七名委員皆為建制派人士,因此其認受性亦同樣受市民質疑。歐安利回應說,立場是否親政府,各人有各人的想法。「我做咗主席都有七八年時間,每個委員都是在自己的專業上表達意見,亦好多時有挑戰警方的報告書。」

歐安利覺得,紀監會八年來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經驗,也取得不少成績。包括成功爭取到上屆立法會修改有關法例規定,當市民被警方拘留,可即時通知律師及陪同下接受警方問話,並附有錄影。另外,提出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的意見,也同樣在立法會通過了修法,市民遊行示威與警方產生意見不一的情況時,市民是直接上訴到終審法院作出裁決。他說︰「根據05年定下的架構和職能,我們一定是通過內部渠道說服當局有改善。至於滿不滿意,各人有各人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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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監會主席歐安利認為是時候增加紀監會參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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