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安全到監控 – 被消失的公民權

自香港1997年回歸過後,政治檢控的案件此起彼落,被判罪的人數和刑罰亦越來越重(見表一),但香港社會卻只出現零零星星反對政治檢控聲音。似乎面對著各種自由、人權被步步進迫的今天,社會對政治檢控事件和被檢控的政治犯仍顯得過於冷漠,主流想法仍未能突破維護社會安寧和社會秩序較為重要的思維。這一以安全為名,不斷擴充自身權力、無限制地進行不同形式的監控、打壓亦是全球各國不同政府所採用的同一手段,澳門於2009年通過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亦顯然是其中一例。

「630事件」被治安警懷疑粗暴拘捕的六名人士,被移送檢察院不到兩小時即被無罪釋放。

「630事件」被治安警懷疑粗暴拘捕的六名人士,被移送檢察院不到兩小時即被無罪釋放。

警權無限大之原由 – 《公安條例》

要數香港自回歸以來最大型的本土政治檢控事件,便是2011年3月6日。當日,有113名市民在參加反對財政預算案遊行後,轉往皇后大道中及德輔道中繼續堵路集會。警方以「非法集結」罪名將113名示威者拘捕並帶往警署落案。是次的集會為六七暴動後香港經歷的大規模拘捕事件之一,亦是一次令社會產生極大爭議的遊行示威。《公安條例》屬《香港法例》第245章,透過對集會、遊行和示威等限制人民表達意見自由的管制,以達到政府的目的。條例於六七年暴動時訂立,後於95年作出修改,令其更符合國際人權公約和人權法。然而回歸時,臨時立法會議員認為﹞膠w條例》不符合《基本法》而必須修改。修改後規定任何人如舉辦公眾集會遊行,要在事前七天向警方申請,如沒有申請便進行集會、遊行即屬非法。這次修改顯示出當局並不認為遊行、示威和集會是公民權利;而批准與否,及其批准的內容,施加的條款,則是取決於當權者的喜好。《公安條例》亦賦予警方極大權力在懷疑有任何犯法行為的情況下便可終止、解散所有合法的遊行和集會,表達自由、集會自由等公民權在此實是被進一步的出賣。除了《公安條例》,其他法例如襲警、阻街、侵害人身罪、非法進行娛樂活動、噪音管制等亦經常被警方聯同其他政府部門用以打壓遊行集會人士。

武力對待、濫用胡椒噴霧

近年,香港警方處理遊行集會的手法越見強硬。除大規模拘捕示威者及進行檢控外,其於遊行集會中使用武力的問題亦令人關注。當中,以警方施放胡椒噴霧驅散示威者的手法最令人質疑警方濫用武力。如在3月6日當晚警方進行拘捕前,便違反使用守則、沒作出警告下使用胡椒噴霧,結果傷害到一名在人群中的小童。胡椒噴霧的使用劑量及次數亦有所提升,去年有警方更被拍攝得在同一時間有六名警員近距離對準一名示威者的眼睛噴射胡椒噴霧。縱使公眾十分關注使用胡椒噴霧的問題,政府至今卻仍無就此向公眾公開警方使用胡椒噴霧的指引。如香港警方在今年回覆立法會有關警方使用胡椒噴霧的數據時,更以「行動部署」為理由拒絕公開警方於遊行集會中施放胡椒噴霧的次數。除了胡椒噴霧,其他警備如兩米高的水馬、新購入的四部聲波炮等皆令香港民眾擔心這些具殺傷力、阻礙市民行駛公民權的裝備,在毫無約束下,讓警察權力進一步膨脹,前線執行任務時更能為所欲為。

從安全到監控

香港政府經常指稱香港是世界上屈指可數的安全城市,而維持安全亦成為警方接二連三侵犯市民私隱的借口。香港警方經常於遊行集會中進行沒有明確目的的錄像,並甚至於近月引入隨身攝錄機予警員進行隨時攝錄,包括於遊行集會期間使用。此舉只是以安全為名,記錄可能出現的罪案,實質侵害市民私隱,連同不同大廈、商店、地鐵的閉路電線系統可隨時供警方翻查,進一步建立起整個監控市民的全天候網絡。此外,如有執法人員進行非法竊聽或截取資訊,有關人員卻不需要負上任何刑事責任。越來越多的監控不單進一步扼殺公民的私隱權,更引起政治審查、白色恐怖的恐慌。

香港的公民權自回歸以來不斷被蠶食,警方不單利用法律賦予的無限權力動輒檢控拘捕打壓示威人士、解散遊行集會,更在前線濫用武力如踐踏示威者、屈曲示威者手腕、對準眼部噴射胡椒噴霧、要求脫衣搜身羞辱示威者,更會進行事前警告及秋後算帳,如在事隔兩年後才拘捕遊行參與者、在大型遊行集會前上門騷擾參與者的家人。同時,警方為阻記者拍下警方濫權情況,無所不用其極的阻撓、禁錮、拘捕記者,甚至曾有記者在拍攝中被胡椒噴霧所傷。此等種種,皆證明香港所謂的五十年不變實屬空頭支票!在日漸赤化的香港,我們能夠做的便只有團結起來展示力量,用盡所有合法及不合法的方式去表達我們的反對、捍衛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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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中有1132人為於WTO事件被捕的示威者,而當中大多數為外國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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