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基本法的民主空間

澳門基本法的民主發展空間大致可分三個方面,包括普選行政長官的空間、增加立法會直選的空間、設民選市政機構的空間。

普選行政長官的空間

澳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基本法的附件一規定:「二零零九年及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按此規定當時最快可以考慮在二零零九年普選特首。可是,過去特區政府不願意推動政制民主化,親政府的專家學者甚至妄言因為基本法沒有明言普選特首,所以是不可以普選特首的。經過民間回歸日民主遊行等行動催促多年後,延至二零一二年才正式進行政改諮詢,經過政治互動,全國人大常委表明二零一四年仍要以選委會選特首(即仍不實行普選特首),但同時由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專程來澳解釋說明,將來有實際需要,根據基本法是可以普選特首的。現在基本法的附件一修正案規定:「第五任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亦即最快可考慮在二零一九年普選特首,這跟過去多年民間倡議「二零一九普選特首」倒沒有矛盾。程序是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增加立法會直選的空間

澳門基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立法會的產生辦法由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規定。」基本法的附件一規定:「二零零九年及以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按此規定當時最快可以考慮在二零零九年增加直選,讓直選過半。可是,過去特區政府不願意推動政制民主化,終延至二零一二年才進行政改諮詢。結果,在大社團聯手迅速提交十多萬份「加二加二方案」意見書阻止直選過半之下,立法會議席在今年改選後,只是由七官委、十間選、十二直選,改為七官委、十二間選、十四直選,即大多數仍是非直選議席。現在基本法的附件二修正案規定:「第六屆及以後各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在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進一步修改前,按本修正案的規定執行。」亦即最快可要等到在二零二零年才可再增加直選,讓直選過半。程序是須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在增加直選的程度方面,大幅增加直選和大由減少非直選而只保留小量官委,是完全可以的,至於能可不修改基本法本文而全部取消官委,則有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是保障選舉產生議員不可只佔小數,故此任直選也符合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即不能全部由選舉產生。事實上,當循序漸進到只剩下極小官委議席後,最後有需要連極小官委議席也消除時,慎重一點透過修改基本法正文為之,甚至事先友好知會葡國以顯示尊重中葡聯合聲明,也是無可厚非的。

設民選市政機構的空間

澳門特區政府不斷推出各種政策各種項目的諮詢。有些諮詢,會安排市民公聽會,但無一例外的是極度偏重親疏有別的社團,包括親疏有別地委任社團人士作為各諮詢會的委員,以及經常親疏有別地到特定的社團開會收集意見。可是,諮詢的結果,經常出大問題。無論是舊區重整諮詢,經濟房屋制度諮詢,還是西灣湖夜市諮詢,諮詢結果均明顯脫離公眾期望。根本問題在於那些親疏有別地委任的社團人士和親疏有別地安排配合開會提供意見的社團的負責人,全都不是民選代言人,絕不會因為在諮詢中不切實反映民意而被撤換。其實,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托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本來澳門回歸時引申舊制是設有民選市政議員參與的臨時澳門市政局和臨時海島市政局的,但特區政府迅即改設沒有民選參與的民政總署取代了原市政局的職能。如果要重新設立有民選的市政機構(例如有分區直選產生全部市政議員),是可以由行政長官根據提出法案,基本法第九十五條交立法會立法的。

廣告:支持獨立報道

20130328_06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