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了四分一旅程的檢討

2013-03-29 回歸基本步-基本法頒布二十週年 專題報道

文:葫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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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年03月29日 10:10

「五十年不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頒佈二十年,也實施了快十三年,接近四分一旅程。我們簡概地「盤點」其執行情況以及尚未有落實的條款:

.在居民權利方面。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中規定,澳門居民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再是,在第四十條中稱,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然而,特區成立十三年了,本澳迄今仍然末制定工會法,是兩岸四地中唯一沒有工會法例的地方,以致令到關注和從事保障僱員權益事務的團體欠缺實質的法律上工會地位,亦導致以工會名稱的團體在致力爭取保障僱員在法律層面上難有大作為,譬如不可以實行集體談判權,也不可能在司法訴訟上行集體訴訟等。顯然,在澳門經濟迅速發展下,人均GDP 已處於亞洲前列,但連基本的保障工會組織和運作法律卻欠缺,這樣落後狀態必須要改變。

.在政治體制方面。基本法是賦予立法會監督行政機關的職責,但實踐中卻是甚是弱勢,其中就以對政府財政監督層面而言就是弱項。這點,前立法會主席曹其真在她的《立法會主席十年工作總結報告》中就清楚指出:財政資源的運用和監督關乎特區的公帑使用和整體發展,關乎每一市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對政府財政的監督上,立法會本應對預算的編制和執行進行嚴密的事前、事中以及事後監察,這本是基本法明確賦予立法機關應盡的職責,但回歸十年來,立法會對政府的財政監督仍相對薄弱,除每年通過政府的預算案以及審議政府上一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外,對政府收支狀況以及重大公共工程的開支監察,因沒有有效機制而無法進行。

曹其真表示:「鑒於特區仍然缺乏一部完全符合基本法精神和規定、有利於立法會行使財政批准及監督權限的預算法律,特別是現行預算綱要法的嚴重滯後以及所固有的缺陷和弊端,同時考慮到第6/2006 號行政法規嚴重背離財政監督的應有原理和削弱立法會應有權限,由被監督者為監督者設定遊戲規則的不合理做法,政府應儘快行使這方面的專屬提案權,草擬並提出預算編制和執行方面的法案,交由立法會審議通過。」可是,曹其真在零九年時提出這意見建議,特區政府迄今仍然未有與基本法符合基本法精神的新預算法案出台。

另一方面,立法會本身需強化監督制約的職能,曹其真認為立法會有必要對其內部規則體系進行整體化的系統檢討。她指,現行的內部規章制度是存在著有礙強化監督之處,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監督工作的開展和落實。對此突出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現行規則體系較為複雜繁瑣,二是對外部實體的約束效力和強度不夠。

首先,立法會內部規章制度在規則的設置方面較為複雜,程序較為繁瑣。例如,對於公共利益問題的辯論需要先由議員申請並由全體會議議決,才能決定是否進行公開辯論。曹其真指出,這種制度不利於就一些重大的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不利於及時澄清政府在一些重大問題上的政策立場,或表達社會在這方面的主流民意和各種訴求,因而有必要繼續對之改進。

其次,曹其真表示,由於現有的質詢、辯論以及聽證方面的事宜均以立法會決議的方式作出,缺乏約束立法會以外的實體和部門的法律效力,因而存在著對被監督者約束效力軟化,無法滿足立法會充分行使監督職能需要的問題。例如,立法會《聽證規章》因採用決議的方式,難以強制要求有關的實體和人員出席立法會所舉行的聽證會議,這種局面不利於立法會各項監督工作的開展。將來有必要因應工作的需要,對立法會履行監督職能所必備的某些法律工具,考慮採用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規範,賦予其對內與對外的法律效力。

.再者,在基本法第四章以第五節兩條條文述及設立市政機構事宜,同時,在附件一的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結構裏包括有「 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可是在回歸初期撤銷了兩個臨時市政局,特區政府並無同時設置符合基本法第九十五條和九十六條規定的巿政機構,卻另「 生出」一個澳門原來行政體系不存在的民政總署。這樣明顯不按基本法辦事的錯誤,特區政府竟迄今仍然「堅定不移」地維持。

.在法律和制度的建設未能與時並進方面。譬如,在一九九三年所制定的基本法就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實行環境保護。」( 第一百一十九條)。 可是,回歸十三年,澳門特區迄今未建立起完整和適合國際標準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制。不必諱言,由於政府在環保法制的嚴重滯後,故此在處於經濟高速發展和城市急劇演變的態勢下,環境卻同時遭到極大破壞性,自然生態和居民生活質素趨向劣質化,亦由此導致社會矛盾愈趨複雜以致激烈,市民對政府的信任感減弱;並且在貧富懸殊以及社會不公平和不民主的情勢下,賭業與地產兩大霸權主義已衍生出階級分化而出現仇商等現象,再加政府對守護澳門環境不力,更是加重了民怨沸騰的問題。

同樣地,基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 有關評審和頒授各種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但是,十三年了,除了在澳葡政府建立了律師專業制度外,其他所有專業在澳門都沒有正式專業制度,各領域專業人士的資格欠缺法定認可。顯然,在澳門走向國際化城市發展,以致面對推動大珠三角區域合作和經濟適度多元的前景,特區政府必須將落實上述基本法條款真正作為施政日程上,並訂定時間表以自我督促而盡快推出政策舉措。

毫無疑問,基本法於二十年前起草制定,在社會發展和市民進步的情勢下,如何有效落實基本法以致遵循其原則和精神,必須與時俱進。譬如,基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據此,特區政府有必要致力推動平權觀念的建立,以及需有倡導平等機會的政策和具體落實舉措,包括設立如香港平機會一類機構。

然則,特區政策對如何全面有效落實基本法,又是否有清晣策略下的具體步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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