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削弱一個人的某種權利,必須提出理據;這已不單是法律,而是常識!」──專訪資深大律師飛文基

保安範疇施政答問中,若干名議員都要求保安司張國華就多宗「莫須有」的被拒入境事件,作出交代。張司長則一律以「我們只是根據《內部保安綱要法》依法辦事」作為解釋,蜻蜓點水地略過回應。
既然是「依法辦事」,那我們只好從法律層面來仔細解讀一下,到底特區的保安部門,是如何「依法」?又如何「辦事」的呢?

法理依據

資深大律師飛文基指出,解讀法律,需要從它的法律依據作為出發點。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9/2002號法律《內部保安綱要法》(以下簡稱《綱要法》)規定,在尊重個人權利、自由及保障的基本原則下,在執行內部保安工作時,警察當局在不妨礙遵守法律的情況下,有權「阻止對依法被視為不受歡迎或對內部保安穩定構成威脅,或被視為涉嫌與包括國際恐怖主義在內的跨境犯罪有關的非本地居民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或者將其驅逐出境。」問題是,當局並沒有解釋,拒絕某些人士入境澳門是符合《綱要法》的哪一種原則?飛文基認為,雖然從表面上看來,很難斷定當局有否濫權行使有關法例,但他強調防止某些人對地區安全構成威脅,是一種全球平等的態度原則,「某些權利你不讓人行使,例如入境,那麼所見到的有關法律,就一定要有交代!」他又呼籲當局,「單純以保安為理由來拒絕解釋,係講唔通的!」

「一定會有一套客觀的標準!…… 感覺是不客觀的」

回顧回歸前,飛文基說澳門因為離不開賭博,地區犯罪較為敏感,引致不少人來澳犯罪亦不足為奇,因為機會和犯罪的嚴重性都相對高,因此有所謂的「入境黑名單」一點都不用詑異,特別回歸前幾年,一些賭場活躍人士或「蠱惑仔」都有被拒入境的。但他補充以往即使要拒絕幫派人士入境,也「一定會有一套客觀的標準!起碼連一般市民都可以想當然的理由。為何這班人不准進來?法律精神是必須能提出的,不能夠用主觀態度去衡量。」他引述以往保安部門,有時會以入境人士過往的犯罪或行為,來拒絕其入境,這至少有「前車之鑑」,相對合情合理。對於近年當局拒絕部分人士入境的處理手法,飛文基則回應道:「澳門是一個自由社會,合條件的人就可以自由入境,你不能說覺得我可能是賊,就認定我是賊,一定要基於行為表現,客觀的準則來說服我,為何不可以。也不能說,我唔鍾意你,所以不讓你入境,不行!因為感覺是不客觀的,不能當成法律,否則,凡事都憑感覺,法律就不能夠再制衡政府了!」

飛文基不願意評價,政府在處理上有否濫權,但他嚴正解釋道:「倘若當局真的濫用這種權利,特區政府就再無法律可言,法治社會亦不復存在,可見問題若不認正正視的話,可以變成我們法治的倒退…… 一個文明的地區,最大的基礎是甚麼?就是法治社會!人民最基本的權利、自由原則,是default的(與生俱來的);另一方面,如果不是以此基礎來執法的話,這種思維根本就不屬於澳門應有的 !所以政府應該解釋,給予明顯的理由,而非好像現在,學者、議員、藝評人、記者都不能入境,這些連市民也會感到莫名奇妙被拒的人士;為何他們會被列入黑名單?是否這輩子也在黑名單?這些是大家需要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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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大律師飛文基認為應該解釋為何拒絕相關人士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