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心之失?有心放水? 揭外判巴士合同六大荒謬

連日來受到全城炮轟,交通局日前終於讓步暫緩三巴加價23%的處理程序,表明巴士服務一日未令市民滿意,都不會解凍加價申請。這次三巴加價風波,引起社會強烈反彈,除了綠巴意外一宗接一宗,巴士整體服務仍未達標,矛頭更多是指向加價機制的荒謬,竟然未加入服務質素和安全系數等重要指標。這一份巴士外判合同,被議員狠批是出賣澳門人利益的「不平等條約」。在政府公開的招標文件中,便有至少六大漏洞和荒謬之處。

有加無減?
加價公式僅與通脹、工資和油價三項指標掛勾,只要唔係「沙士」重臨經濟再次通縮,巴士費按照公式多數照加。官方話這個計價方式「可加可減」,但被坊間謔稱是「有加無減」機制。巴士公司每年有權申請加價一次,經營成本上漲直接轉嫁給政府,由納稅人分攤。

重量不重質?
加價公式完全無加入安全和服務質素,巴士公司表現好壞,意外多寡都無影響,「做又卅六、唔做又卅六」。官方標榜有公眾參與、體現市民滿意度的「巴士服務評鑑機制」僅屬監察措施之一, 評鑑結果不影響加價,只作為額外的獎懲制度參考。

標準模糊
標書要求表述抽象模糊,無客觀可量化標準,例如:判給公司有義務「在任何時候採取可行的『最佳質量標準』」何謂最佳?質量標準包含哪一些關鍵表規指標?例如:滿意度、意外比率不可超出行車里數多少等,完全無說明。又例如:評鑑小組「可採取其認為適宜措施,確保獲判者履行合同義務」,類似模糊的表述容易引後日後的法律爭議。

輕視安全
標書合同要求巴士公司每月向交局提交每月報告、事故紀錄冊,詳細報告所有事故和公眾投訴,但除了通報,未註明對可被歸責的交通意外,巴士公司要負其他責任。在「服務安全」一章,只提及車輛、設備要符合安全標準……巴士司機要駕駛時要有高度危機意識。

同罪不同罰 
巴士公司違規累積罰款滿一百萬可被取銷經營資格,但只有班次不足、違規分判巴士路線或經營其他非指定業務,罰金才有清晰規定。至於違反其他標書要求例如「安全性」,有可能當成是「履行合約瑕疵」而被罰款,也可以直接解除合同,重罰、輕罰完全視乎監管部門意向,行政酌情權過大,容易引起執法邏輯混亂,或部門有權不用。

手尾長
沒有中期檢討機制,只有獲得雙方當事人同意,才可以修訂條款,政府議價空間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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