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規立法 第一步也是止步 ,發揮功能 專業民間齊頭進 ( 專訪吳國昌、崔世平 )

特區政府正就城市規劃法草案構思文本進行公衆諮詢,根據諮詢文本,在經立法會通過城規法後,政府就據此制定城市總規劃以及詳細規劃。由此需要關切的是,「總規」和「詳規」事關實際層面要件和具體規劃與操作,故在討論城規法時不可忽略其重要性。另一方面,在城規法將引入諮詢性質的城市規劃委員會,這無疑是回應了公衆長期所表達意見的期望;然而我們從本澳諮詢組織長期無甚作爲表現的狀况,亦就思慮起未來這個城規會如何有效運作而發揮到應有的功能作用?就此,本報分別訪問了直選議員吳國昌和本職土木工程師的官委議員崔世平,他們各有關心的角度和看法。

崔世平認爲,政府現在推出城規法草案進行諮詢,是眾望所歸的亦是適當時間,因爲澳門下一浪發展以及新塡海區域規劃也相當明朗了,這樣要做好一個制度來有系統地一步一步發展是必要的。不過,大家也要認識到,城規法本身是確定了究竟城規應是怎樣做、修改、再更新,以及怎樣去執行的等原則,而不是做了城規法就有城規,而是城規法會有了一個框架,然後根據這個框架去製定總體城規和詳細城規。所以,這是兩步走的東西。

然則,城規法已是確定了經立法會審議通過,不過其後的「總規」和「詳規」就未必經立法會了。這亦是教人關注到如何確保在具體規劃時必須遵循一些法定原則,從而不會出現城規法是虛的但具體規劃時却走了樣呢?

吳國昌表示,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城市的性質、發展目標和發展規模,城市主要建設標準和定額指標,城市建設用地布局、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部署,城市綜合交通體系和河湖、綠化區系統,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特別須表明下列事項(其中第三及七項反映澳門地方特色):一、人口之成長、分佈、組成、計劃年期內人口與經濟發展之推算;二、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土地使用之配置;三、歷史文化城區,以及其他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術價值應予保存之建築;四、主要道路及其他公衆運輸系統;五、主要上下水道系統;六、學校用地、大型公園、批發市場及供作全部計劃地區範圍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七、博彩娛樂項目用地;八、公共工程實施進度及經費。

崔世平指,除了內地外,參考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具體規劃都不用提交議會的,「交立法會貌似公平,但到時大家會有相當大的代價,又會罵政府慢。」他認為,將來的「總規」和「詳規」是法定文件,有其嚴謹的法定程序,這是沒有什麽旋轉空間了,也就是幻想空間不會多,「將來會管得很死,任意性空間會减到非常之低,也沒有太多裁量權。」

另一方面,特區政府在部門執行以及恊作的績效常是備受質疑,吳國昌亦提到政府執行機構問題,他指出,諮詢文本提出的「政府跨部門委員會」不踏實,建議應當適當整合現政府部門架構,把土地、工務、城規等集中一部門(土地工務發展局),當中的城市規劃廳作爲城規的正式執行部門;而把交通、運輸及運輸基建等集中於另一部門(交通運輸局);以及相應把建設發展辦及基建運輸辦合併回這些局級部門內。

在城規法草案引入了設立諮詢性質的城市規劃委員會,然而,如何可發揮有效作用而不會淪爲現時眾多無所作為諮詢組織之列呢?吳國昌認爲,無疑應設立城市規劃委員會,讓專業人士在妥善的利益申報機制下參與决策。他指出,鑒於法律滯後,政府就建築工程規劃界的專業認證法案又延誤提交,而相關專業發展及歷練不成熟,以至公信力未足夠。因此他建議:一、應從速提交建築工程規劃界的專業認證立法,及同時設立專業公會,促進專業發展及歷練。二、加强民意監察機制,最好是正式成立分區直選的市政議會,規定讓市政議會審議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的城市規劃草案,然後才給行政長官或其授權者核准。而在正式成立分區直選的市政議會之前,可考慮由立法會擔當此監察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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