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小知識

「兩會」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合稱,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國政協)在每年三月召開會議。港澳媒體報導的「兩會」專指的就是全國人大和全國政協會議。

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在一九五四年最終確立的。此前全國政協及地方政協分別執行全國和地方人大的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7條,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第58條)全國人大由省級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亦留有少數民族的名額(第59條),每屆任期五年。(第60條)

全國人大職權包括(第62、63條):

修改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選舉、罷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根據國家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並有權罷免以上人員);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罷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其執行情況的報告、國家的預算和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與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宣戰媾和;以及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包括(第67條):

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解釋法律;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對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根據中央軍委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委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撤銷省(區)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決定特赦、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全國或者個別省(區)進入緊急狀態;全國人大授予的其他職權。

地方人大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級的人大選舉;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並分別由原選舉單位和選民監督(第96、97、102條)。

政治協商制度和政治協商會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文中並沒有提及政治協商制度。但在序言中,有「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其中「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就是:中國共產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唯一執政黨,八個民主黨派在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前提下,具有參政黨的地位,與中共合作,參與執政。

政治協商制度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社會各界的代表,對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舉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的制度,在「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下,促進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團結合作,充分體現和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政協章程總綱)。政治協商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組織形式,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的最主要的政治內容和組織形式。1

全國政協由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港澳臺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別邀請的人士組成(政協章程第20條)。凡贊成本章程的黨派和團體,經全國政協常委會協商同意,得參加全國政協。個人經全國政協常委會協商邀請,亦得參加。地方政協由各級地方委員會按照本條上述規定辦理(第21條)。全國政協和地方政協委員應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事業,維護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第24條),其中有通過本會會議和組織充分發表各種意見、參加討論國家大政方針和各該地方重大事務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以及對違紀違法行為檢舉揭發、參與調查和檢查的權利(第27條)。

全國政協全體會議比較重要的職能,分別是「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本會重大工作方針、任務並作出決議」,以及參與對國家大政方針的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第34條)。至於常委會較重要的職能有組織實現《章程》規定的任務、執行全國政協全會決議、全會閉會期間,審查通過提交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或國務院的重要建議案(第36條)。地方政協(縣級或以上行政單位才設立)及其常委會的職權與全國政協及其常委會類似。

澳門特區的情況

澳門地區自一九七五起以廣東省代表團成員身份,參加第四屆全國人大,當時代表四人,由省人大選出。一九九八年增加一個名額。回歸後增選七人,二000年起獨立組團。第十一屆澳區全國人大的十二名代表中,賀一誠兼任人大常委。澳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實行差額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其選舉辦法如下:先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會議,然後接受年滿十八歲的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報名參選、參選人需要由十名以上選舉會議成員為其填寫候選人提名信始得登記為代表候選人,選舉會議成員亦可登記。最後再由選舉會議從代表候選人中選出十二名正式代表。如有出缺,則採取遞補措施。

另一方面,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有澳門基本法委員會,就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7條(澳門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有無不符合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的條款)、第18條(在澳實施全國性法律的增減)、第143條、第144條(基本法的解釋和修改)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

澳門作為特別行政區不設地方政協委員會制度,但全國政協設「特邀澳門人士」委員。截至二零一一年三月,「特邀澳門人士」有三十人,其中兩人兼任全國政協副主席、四人為常務委員。另外有在其他界別、來自澳門的全國政協委員,例如經濟財政司司長譚伯源、理工學院院長李向玉等(二零一一年有五人)。可增補(前行政長官何厚鏵是在二零一零年二月增補為全國政協委員,然後再成為全國政協副主席的)。澳門也有不少社會人士參加了地方政協。

1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國政府網,200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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