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翠杏:公共工程應科學規劃 不應盲目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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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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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08月7日 18:18

立法會今日召開全體大會,直選議員關翠杏在議程前發言時表示,回歸後本澳經濟急速發展,在社會對公共設施需求殷切、交通網絡負荷日增、公共房屋供應緊張、社區及醫療設施極需擴展等情況下,政府需推出公共工程以滿足社會發展和回應民生需求。但相關項目均需因應其迫切性及社會效益而作出科學有度的規劃,絕不應盲目推展。關翠杏期望當局在日後規劃公共工程時,須從土地、財政、人力等資源條件考慮並量力而為。

關翠杏指出,有關人力不單是工程建設的勞動力及技術人員,亦包括政府部門是否具備足夠的監督人手。必須根據政府現有的資源狀況,評估能夠承受的工程總量或可外判各項工程的客觀環境和條件是否具備等因素,再因應工程的輕重緩急去作規劃。工程立項後,在工程構思和設計階段,就應有機制和渠道讓社會、立法會知悉和參與。立法會亦應探討能否建立機制,在重大工程建設前期介入參與,與政府就相關立項的前期規劃進行探討、溝通,以確保有關項目確實能回應到社會和民生的需求。

關翠杏續指,為確保公共工程質量、杜絕延期及超支等問題,亦須從制度上完善公共工程招標、批給、施工監管整個機制,尤其要認真針對業內層層分判所產生的監管不到位問題定出應對措施,並須對每一環節訂定明晰的責任及懲處準則,從而提升工程執行績效。

在招標方面,關翠杏認為須增加承建商過往在施工依期、追加超支、質量標準、職安紀錄等方面有否不良紀錄及表現,作為計分比重的負分扣減,甚至禁止有嚴重過錯的承建商在若干年內不得參與公共工程競投,並引入用家評分制度,將使用部門及設施使用者的評分紀錄列作相關公司今後參與公共工程招標評分的重要考量因素。雖然當局現時已在公共工程合同內,明確訂定工程延誤的處罰方式和責任後果,但在合同訂定時實需認真跟進相關內容是否已清晰列為要件,避免日後爭議不斷而影響施工進度。在施工監管方面,亦必須在批給合同內明晰監理公司的監管職責和懲處制度,以加強阻嚇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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