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央積金法案勞資未達共識 李靜儀跨組提建議 促設定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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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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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年11月7日 20:20

立法會一常會正細則性審議《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法案,勞工界代表的間選議員李靜儀今日(7日)向一常會及政府提交書面建議,提出應就強制性央積金的落實設定時間表,並指「權益歸屬比例」屬折扣做法,有違「加強居民退休後生活保障」的制度初衷,供款亦應以僱員的「基本報酬」作計算。

李靜儀書面意見如下:

1. 應就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落實設定明晰的日程安排和年期規定 現時制訂的中央公積金制度為非強制性,儘管法案被視為日後實施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的基礎,然而,法案第五十三條訂定:「社會保障基金須於本法律生效三年後制訂有關審視本法制執行情況的報告,當中應研究實施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可能性。」實際上並未訂定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時間表和日程安排。 中央公積金是積累型保障制度,需要長時間的累積和投資增值,方能發揮較大的成效,及早實行可讓居民有更充裕時間為未來退休作準備。因此,政府應該有實施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明確時間表及安排,讓本澳僱員都能夠盡早參與。

2. 「權益歸屬比例」屬折扣做法,有違「加強居民退休後生活保障」的制度初衷 「儲錢養老」是公積金制度的核心理念,但法案訂定「權益歸屬比例「的做法,即在勞動關係終止時、工作年期未滿十年的僱員,只可以按相應比例取得僱主供款部分。這種折扣做法,對僱員而言甚為不利。 更值得關注的是,根據統計暨普查局《2015就業調查》,在27.88萬本地僱員中,七成(19.35萬人)是年資少於十年的僱員。不少僱員離職往往是出於僱主一方的決定或過錯,例如「公司結業」、「僱主作出無理解僱」、「工作合約完成」,甚至是基於僱主長期欠薪等過錯行為導致僱員無奈提出合理解約等等,這些均是僱員被動、無可選擇的離職情況。若法案保留權益歸屬的做法,特別是僱員非自願離職而無法工作滿十年的情況,仍只可按比例取得僱主供款部分,對僱員而言是極不公平,將大大削弱了供款的累積,影響中央公積金制度的成效。

再者,權益歸屬做法變相對如勞動關係較短的僱員,例如建築地盤等,實際上是必然扣減僱主供款,更令人擔憂的是,現時不少公共服務或專營合同皆是具有期限的,這些公共服務或專營合同承批人的僱員,也無法得到足夠的退休保障。本人一再重申權益歸屬對於勞動關係較短的行業或工種存在制度性的缺陷,實在希望委員會以及提案人能夠重視和作出完善。 為此,本人要求法案取消工作年期未滿十年的僱員只能按比例取得僱主供款權益歸屬的規定,尤其認為,公司結業、被解僱、合同到期這些僱員非自願結束勞動關係的情況之下,僱員應獲得全數僱主供款。

3. 供款應以僱員的「基本報酬」作計算 法案第十九條訂定:「僱員及僱主於共同供款計劃的每月最少供款額均為僱員當月基本工資的百分之五」。即供款金額是按僱員的「基本工資」計算,這點並不公平,亦將引致不合理降低公積金供款的情況。現行《勞動關係法》在工資計算方面作出了清晰的規定,明確將「僱員因提供工作而應獲得的,由僱主與僱員協議或法律規定的所有定期金錢給付,而不論其名稱或計算方式如何」,都作為僱員的「基本報酬」,僱員因提供工作而收取的財產回報、所有因勞動關係衍生的其他債權和賠償等,都以「基本報酬"作計算。有關設定一方面可避免對報酬範圍的不同理解甚至爭議,亦是要避免有分拆工資、壓低僱員底薪以規避合理補償的行為。

因此,在計算中央公積金供款時,亦應引入有關概念,以「基本報酬」計算公積金供款,以符合本澳目前對於工作收入的定義;尤其要避免出現刻意分拆工資以降低供款的做法。 公積金制度之所以規定按僱員每月收入的某一百分比注入供款,理論上收入較高者,其積累的供款金額亦會較高,是考慮到協助僱員強化養老保障,在退休後盡可能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然而,若以「基本工資」作計算,僱員即使收入不低,若其底薪被刻意壓低,然後將一部分報酬以津貼名義作分拆,則公積金供款就等同被減少,根本不足以反映其實際收入水平,將影響其為日後退休生活所作之儲蓄,有關問題必須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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