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0 逃犯條例

港逃犯修例引發社會爭議
澳區際刑事法究竟搞成點?

去年2月台灣發生一宗涉及香港人的殺人案,而港府在今年4月向香港立法會提交修訂《逃犯條例》草案,指香港現行《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均不適用於內地、澳門及台灣,導致港府沒有法律基礎去處理有關台灣殺人案的請求。而現行制度亦存在漏洞,如現時的個案移交方式,須藉附屬法例刊登憲報,在立法會討論後方可實行,無論在時間及保密需要上都不切實可行。即使隱蔽逃犯資料,基於案情的獨特性,立法會公開審議會驚動逃犯,審議期內當局不能採取臨時拘捕行動期間,逃犯或已逃離香港。

雖然修例亦建議被指控的罪行在香港亦屬於罪行,若相關罪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屬於死刑,對方要保證逃犯不會被判死刑,亦不可以出現「一罪兩審」的情況。而涉及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被控亦不能被移交。

港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就引起了香港社會的極大爭議,甚至引發13萬人上街反對修例。修例容許當局取得香港行政長官的秘密授權及司法機構的同意,就可以作出一次性移交。修例亦將一次性移交的適用範圍擴大至中國內地以及其他地方。民間質疑,倘若修例獲得立法會通過,只要被中國內地定性為犯罪,就有機會被港府引渡回中國內地受審。亦有意見認為,現行法律已有足夠手段處理如台灣殺人案的移交逃犯情況,根本毋須再修訂條例。

事實上,香港《逃犯條例》所存在的問題同樣在本澳發生,雖然本澳在2006年制訂《刑事司法互助法》,容許特區在中央人民政府的協助及授權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或地區進行刑事司法互助,但是法律卻未有將中國內地、香港及台灣包含在刑事司法互助當中。而本澳與中港兩地亦已就民商事司法協助簽訂多達五項協議,但是目前在刑事司法互助的法律上卻是一片空白。

而在2015年行政會完成討論《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並交立法會審議,但是在2016年6月,政府卻主動撤回法案,當時政府的解釋是「不同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差異,法案需要在充分考慮這些差異,以及維持自身法律制度的完整性之間尋求平衡點…… 澳門與內地、香港特區仍就刑事司法協助進行協商,特區政府認為仍需對《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法》法案進行深入研究。」

法案撤回後,不少意見關注到當局何時重提立法?究竟現時的研究進度是如何?與香港、內地商討協議的情況又是怎樣?而當局對於逃犯移交到中國其他司法管轄區這一法律空白,到底其態度又是如何?會否照搬香港的一套?面對香港修例的極大爭議,當局又會如何避免?種種的問題都有待當局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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