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剛剛離我們而去,回顧2018年,經濟發展仍然不錯,民生福利不減反增。但市民的基本權利卻逐步被縮減,尤以當局對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新聞自由的壓制最為嚴重。雖然《基本法》第27條規定「澳門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但是在2018年間,當局屢次透過法律對市民的言論自由施加更多限制,以及對於傳媒的編採自主進行干預。而政府及有權勢人士亦屢屢透過訴訟的形式,對行使表達自由的人進行控告。種種事例反映出,本澳的言論自由似乎已去到非常危險的階段,究竟市民可以做什麼,來守住我們僅有的言論空間?
日常喺社交網站、通訊平台分享自己物質生活(例如食物、旅行、休閒活動)都屬於言論自由嘅範圍,而我認為,係當作出言 [
去年底初級法院就「海一居」發展商保利達洋行控告《訊報》一案作出宣判,訊報總編輯李江和社長周仲屏刑事罪名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