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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12名候選人 國安委意見書不公開 選管會:涉國安須保密

立法會大樓外的國旗及區旗。

兩支直選隊伍合共12人被禁參加今年立法會選舉,其中一支是現任直選議員林宇滔為代表的「傳新力量」。在昨日(15)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公佈候選人審查資格結果的記者會上,多名記者問及12人為何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特區」、觸犯了甚麼事、以及為何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意見書不公開等問題。

昨日記者會,整個答問時長約15分鐘,選管會主席、中級法院法官盛銳敏回答了6名記者的提問。今次記者會亦只僅邀部分媒體,本媒不在受邀之列。

他在回應提問時重複強調,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會議的議題、內容、意見書以及相關的輔助文件都是具有保密性質,不能公開。而選管會因應國安委意見書作出的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明確規定是候選人不得提起聲明異議和司法上訴,其中一個目的就是基於國家安全,確保國安委工作內容和審查資料不會對外披露。

選管會昨日見記者,本媒被拒採訪,故收看TDM直播。圖為選管會主席盛銳敏。

他指出,國安委是澳門特區負責國家安全事務的專門機構,「權威性和專業性是毋庸置疑,與它工作有關的一些資料和情報都必須要高度保密,否則會對國家安全造成風險,因此國安委工作依照法律規定是具有保密性質,不應該、亦不得公開相關工作的內容。」

盛銳敏又表示,新的選舉法明確將「公然煽動他人投白票、不投票或投廢票」的行為視為刑事犯罪。選管會會聯同執法單位密切關注有關情況,如有這些情況發生,選管會及執法單位會嚴肅處理。另外,選管會亦會加強宣傳,確保有關違規的情況不會發生。

以下為答問內容全文:

記者:這次國安委和選管會作出的DQ決定是根據什麼法律?

盛銳敏:根據立法會選舉法第33條規定國安委對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是否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審查的時候,尤其是需要考慮,剛剛提到的條文(33條)第四款所列出的七項的標準,故此國安委因應其掌握嘅事實,按照剛剛提到的標準,作出審查之後, 認定有關候選人「不擁護、不效忠」。 

國安委依照法定的標準和程序,基於事實對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權威的判斷, 並通知選管會。

選管會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33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根據國安委的判斷候選人為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意見作出候選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這是選管會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履行的責任。

記者:候選人可否上訴?

盛銳敏:立法會選舉法第33條第3款明確規定,針對選管會基於國安委的資格審查意見書而作出候選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者是司法上訴。

在2024年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時候,立法會對於上述的規定是進行了充分的論證。立法會在審議上述法案的意見書當中指出,由於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進行的審查是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的一項必然要求,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 ,所以國安委的審查屬於政治職能的行使,而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行使政治職能所作出的行為不屬於行政司法爭仲的範圍, 上述意見書亦指出國安委的工作需要保密。如果透過司法上訴將資格審查的資料公開,將會對國安造成一定的風險,因此立法會選舉法規定,針對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基於國安委的資格審查意見書而作出候選人不符合候選資格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者是司法上訴,是合法而且合理的。

記者:請問國安會是依據甚麼事實來決定12個人不符合參選資格?會否公開讓公眾知道?

盛銳敏:按照22/2018 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這個法規的第16條規定國安委會議的議題、內容、意見書以及相關的輔助文件都是具有保密性質,以及是不能夠公開的。那麼立法會選舉法針對選管會因應國安委意見書作出的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明確規定是不得提起聲明異議和司法上訴,其中一個目的就是因為基於國家安全的原因,確保國安委工作內容和審查資料不會對外披露。

國安委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國家安全事務專門機構,權威性和專業性是毋庸置疑,與它工作有關的一些資料和情報都必須要高度保密,否則會對國家安全造成風險,因此國安委工作依照法律規定是具有保密性質,不應該亦不得公開相關工作的內容。

記者:選管會是否認同資格審查的結果?

2024年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的法案在立法會進行討論時,提案人也清楚表明審查候選人

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屬於維護國家安全範疇的事宜,因此將有關事宜交由有權限、有能力、有途徑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判斷, 然後由選管委按照國安委具有約束力的意見書作出相關的決定。

對於選管會的相關決定, 依法不得提起聲明意義和司法上訴。法案在立法會細則性審理時獲得出席的議員一致表決通過,對於國安委依法作出的具有權威性以及專業性的判斷,選管會完全信任並依照國安委的判斷,作出相關人士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

記者:主席指根據一些事實決定12人不得參選,但所指的事實公眾並不知情,而且國安委有關的文件等等,基於保密不可以公開。參選人怎樣可以知道如何做,或不應該做甚麼才不至被取消資格?⋯⋯2021年立法會選舉「傳新力量」沒有被取消資格,當年和現在有什麼變化?這6位候選在過去4年做了什麼令到之前他們是合資格的、被視為愛國的,但到現在則不符合資格?

盛銳敏:正如剛才提到按照第22/2018 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第16條規定,國安委會議題、內容、相關意見書及輔助文件,都具有保密性質和不能公開。按照立法會選舉法第33條第3款的規定,針對選管會因應國安委意見書作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不可提起聲明異議和司法上訴,其中一個目的就是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確保國安委的審查文件和內容不向外披露,所以選管會並沒有相關資訊可以提供。

關於你(記者)剛剛提到的第二個問題,國安委基於法律規定的標準,而且是基於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據它掌握的事實作出相應的審查,然後將它的意見書,當中包括判斷交給選管,而選管理委員會也都是按照法律的規定,依照有關的判斷結果作出選管會的決定 ,這個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去進行的 。

記者:選委會認為今次的決定對於選舉有什麼影響?選管會認為會不會對選舉參與度,特別是市民的參與度有影響另外,根據現時法例,選管會怎麼監察、避免或減少關於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白票的情況?

盛銳敏:關於第一個問題選管會想強調的是投票權既是一項權利,亦是一項公民的義務,所以選管會呼籲選民積極踴躍參與914的投票,共同大家構建新一屆的立法會。

另外關於提到第二個問題,選管會想強調的是在2024年時特區政府進行了立法會選舉法修改,完善了有關的選舉流程,也是就一些壓止選舉違規的情況,加強、完善有關的制度。新的制度是明確將公然煽動他人投白票,不投票或者是投廢票的行為視為刑事犯罪。選管會會聯同執法單位密切關注有關情況,如有這些情況發生,選管會及執法單位會嚴肅處理。另外,選管會亦會加強宣傳,確保有關違規的情況是不會發生的。

總府總部 (新聞局提供)

特區政府:堅決支持「愛國者治澳

另外,特區政府昨晚發稿指,選管會根據國安委會對參加第八屆立法會選舉的候選人進行資格審查的結果,對存在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情況的候選人依法作出不符合候選人資格的決定,有關決定是嚴格按照《維護國家安全法》和《立法會選舉法》的規定,充分落實「愛國者治澳」根本原則的正確舉措,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對此表示堅決支持。

中聯辦:國安委決定具有絕對權威、不容置疑

昨晚中聯辦亦發稿表示,「堅決支持」選管會與國安委對候選人的被選資格作出決定。「『愛國者治澳』是『一國兩制』應有之義。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作為特別行政區政權架構的組成人員,必須由堅定的愛國者擔任。立法會選舉必須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候選人必須符合堅定愛國者標準。」國安委所作出的判斷,發出具有約束力的審查意見,符合澳門《國安法》、《立法會選舉法》,「具有絕對權威,不容置疑,也不容挑戰。」

又相信「澳門社會各界和廣大居民一定會秉持法治理念,傳承愛國愛澳核心價值,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權,積極參與選舉各項活動,共同舉辦一場高質量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