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政署早前經行政法務司司長批准就「第四期山林修復提供服務」進行公開招標,其中公司甲以最高分獲得路環A區山林修復服務合同。其後,評標委員會在收到市政署內部通知後,對公司甲重新評分,其由首名跌至第二名,故失去合約。中標公司不滿向中院提訴,並勝訴。在得知行政當局維持將服務判給公司乙時,公司甲再提訴,並要求當局賠661,745澳門元(下同),其後中院判公司獲賠27.8萬元。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16)日下午發稿公佈有關判決。據判決,2022年2月,市政署就「第四期山林修復提供服務」進行公開招標。甲就路環A區和B區兩個項目分別遞交標書。同年4月評標委員會給予甲所遞交的涉及路環A區的標書綜合評分95分及涉及路環B區的標書綜合評分93.95分。
當局的評標委員會全體一致通過決議,建議將路環A區和B區的項目判給予甲。其後,甲接受合同條款,獲得服務批給。同年7月評標委員會在收到市政署法律及公證處的內部通訊後,對甲關於路環A區的標書作出重新評分,由95分改為84分,甲的排名由第一名降至第二名。甲分別向市政署、行政法務司司長提出聲明異議,但未獲回應。

於2022年8月9日,行政法務司司長批准市政署提交的建議書,將路環A區的山林修復服務判給經重新評分排名第一的公司乙。公司甲獲悉上述判給結果後,針對行政法務司司長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獲法院裁定上訴勝訴,並撤銷了該行政行為。隨後,鑑於行政當局主張具有不執行裁判的正當原因,維持判給乙公司,故此甲再向中級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當局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為履行判給合同之可得利潤661,745元。
根據市政署的資訊,路環A及B 兩個項目,分別涉及2,900,000元以及4,990,000元。
中院:違法行政行為已被撤銷 行政當局應履行合同
針對行政當局提出的不應就甲中標後履行合同之可得利潤作出賠付的主張,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既然違法的行政行為已被撤銷,行政當局就應該將路環A區的項目判給予甲,由甲履行合同,承擔成本費用,並最終從倘有的差額中賺取利潤。該案亦顯然屬於適用積極損害賠償或合同積極利益賠償的情形。

中院又指出,案中出現的難題就是面對一份未曾實際執行的合同,其成本無從核算,導致難以確定履行合同之可得利潤額。有鑒於此,法院只能依據《民法典》相關條文,在已證實之損害的範圍內按衡平原則作出判定,而《公共工程承攬合同之法律制度》亦訂定承攬人在被單方面解除合同時可選擇收取一筆最高金額為已實施工作之價款與被判給工作之價款間差額之10%的損害賠償,合議庭認為立法者已推定利潤率為10%。「因此,在沒有證明其他要素的情況下,基於衡平原則,合議庭認為甲有權獲得相當於判給合同總金額的10%,即27.8萬澳門元的賠償。」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行政當局須支付公司甲27.8萬元作為損害賠償。
有關判決可參閱中級法院第692/2022/A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