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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分享檢討完善有必要 須慎防諸多設限得不償失

政府總部開放日 (來源:新聞局)

特區新政府上場半年,對其他民意沒有顯得有多麼大的關注,卻在現金分享問題上特別「順應民意」。今年的施政報告着重提及「在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後,適時完善現金分享制度,將節省的開支用於增進民生福利和促進社區經濟發展之上。」這個「適時完善現金分享制度」立時擊起千重浪,各個社團,還有議員紛紛爭相表態。有議員在訪問中可能一時說溜了嘴,竟然支持把部份現金分享轉化為消費券,這種言論等同政治自殺,嚇得連忙由傳媒認錯說是報導有誤,也算是選舉年的特有一幕。

現金分享制度從2008年開始至今,經歷了十多年的實踐,當然有需要檢討,公眾尤其關心的是那些不以澳門作為常居地的澳門居民,即使移居外地多時仍享有現金分享而有點不忿。所以,當局裝模作樣的聽了一下「各界」意見,就已經匆匆落鎚。只是,不要以為若省下這一筆,以澳門作為常居地的人就可以多得益處,有時未必。因為節省下來的公帑亦可能耗費在官僚的行政體制內。這是我們必須有所認知的。

對現金分享,我一直是個堅定支持者。這非是因為現金分享可以討好公眾,而是因為它是一個資源善用的制度,更是一個損耗最少的還富於民的利民措施。可能有人一看到我這樣說就會彈起,吓,不論貧富人人通派,都會係善用公共資源?公共資源不是應當用在有需要的人,例如貧困者的身上嗎?

只是,如何決定誰是貧誰是富,這可是一個艱難的問題,而要作出界定並執行,那是一個極為耗費公共資源的程序。而沒有門檻的現金分享,反而最符合經濟效益。同樣是一萬元,對一個月入十萬以上的富者,與一個月入八千元的貧者來說,對誰更重要、更具經濟效益?很明顯,誰都不會答錯,肯定是對月入八千元的人更具經濟效益。這就是說,雖然同是一萬元,對富者和貧者來說,其經濟效益就有極大的差異。你不能隨意剝奪社會某部份人平等享有公共資源的權利,但同樣發給一萬元,對富者,產生的經濟效益低;對貧者,產生的經濟效益高。這不就是資源善用嗎?

2025年現金分享計劃網站

其次,當初實行現金分享時,社會曾有爭論,有人認為不應實行現金分享,而是應將資源用於多建公屋、建醫院,改善社會的基建設施等才更具效益。這個觀點不算是錯,只是它必須建基於一個前提,就是政府資源極為有限,用諸於甲就不能用諸於乙,即須付出機會成本,那就需要認真衡量資源應放在那一方面。但澳門有點怪,公共資源理論上確實有限,但這個有限卻有較大的寬鬆度。首先,實行現金分享,會否導致其他公共開支有所減縮?比如說,一個政府手上只有一百億可以使用,若將之用於現金分享,其他投資,如建公屋、建醫院,又或者救助弱勢家庭或人士的資源就不足,那就意味着現金分享的機會成本是放棄對真正弱勢社群的援助,或放棄進行各種必要的社會基建。那這樣的現金分享就不應實施。

只是,從2008年實施現金分享以來,澳門從來沒有因為實行現金分享而導致減少對弱勢社群的支援,也沒減少對基建的投入。究其原因是因為現金分享所佔整個政府的開支只是幾個百分點,如這幾年的公共財政都維持一千一百億開支左右,而現金分享只是佔用其中的七十多億。不能說是微不足道,但肯定比例不高。對比用在公共醫療、教育、社會服務等開支,那個領域不是百億以上?可見,實行現金分享並沒有影響到社會其他正常的投入。說句笑話,或許若無現金分享,那節省下來的資源,政府可能會更多揮霍於建造大白象工程,掘更多的路,那才教人哭笑不得。

2025年度現金分享圖文包(來源:新聞局)

現金分享也是一個損耗最少的利民措施。眾所週知,現代的官僚體系,其運作過程的耗損是非常大的,如果政府要動用一筆錢去支援弱勢社群,可能為此所支付的行政費用遠大於這筆支援的錢。例如政府要津貼經營有困難的商戶,那帶來的大量工作,包括接受申請、審查資格、接受申訴、安排發放、跟進使用等一系列的複雜工作。這些行政費用都是非常昂貴的。以專門負責支援弱勢社群的社工局為例,若每年這個領域的經費,能夠有三分一真正送到弱勢社群手上(例如每月發放的家庭經濟援助、各類津貼,殘疾金之類),有三分一能夠用於服務(例如提供社工輔導之類),有三分一是用於行政費用(即包整個社會服務系統的公務員和機構開支)那就不錯了。但我相信這個「三三制」是做不到的,用於行政費用的一定是佔大頭。可見,政府作為一個官僚機構,要實行某一措施,其行政費用往往是大於真正用到支援之上。

而現金分享每年耗用七十多億,其行政費用和損耗卻極低,因為這不用審查,只須確認這個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人是否仍在生(當然這個還存在一定漏洞)?在生,那就發給。而經過十多年,我們也建立了一套基本模式。發放時,可轉賬的轉帳,該郵寄的郵寄,行政費用損耗極低。而負責現金分享的部門,也僅需幾個人,便完成處理每年七十多億的開支,性價比之高,誰與爭鋒?

所以,當一說到檢討現金分享制度,人們想到的就是限制這限制那。從當官的角度,任何事都是愈多限制愈好,這才是官場中人最能大展身手的機會。而普羅市民卻沒有想到當一加諸這些限制,行政成本就會不斷增加。可能那些透過諸般限制而節省下來的資源,結果是捲進了官僚體系的損耗之中。這是不可不察的。所以,我認同檢討現金分享制度,適當作出限制應當。但一個原則就是,這些限制愈簡單愈好、界線愈分明愈好,不要因為增加限制而導致審查機制愈發複雜和臃腫,以至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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