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證人︰蕭史二人害怕被查而取消協助虛假投資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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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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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年02月8日 8:08

初級法院

初級法院昨(8)日續審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以及地產商人涉貪賄案。法庭昨日傳召第二名廉署人員出庭作證,主要涉「虛假重大投資居留」的內容。辯方律師繼續一致反對證人以PPT作證,認為預先制作的證人應視為無效,主審法官盧映霞則維持之前決定,讓證人繼續展示PPT。證人表示,第二被告蕭德雄及第五被告史鐵生,曾經意識到他們的行為違規違法,害怕被立案調查,故想立即取消協助4人申請投資移民,同時蕭史二人都很緊張4人各所持有的天福集團1%股份,向貿促局放棄申請之後一兩日內就取回有關股份。

案情指,蕭德雄、史鐵生涉協助第十八被告李涵(李燦烽的事實婚姻關係人),以及第二十被告李永峰、第十一被告左天賢、第廿一被告尤曉娜,決意以虛假重大投資向「貿易投資促進局」申請重大投資居留,從而取得澳門居留,在2013年至2014年期間,蕭德雄及史鐵生以轉讓公司股份名義,透過虛假轉讓所有的「Global Master Management Ltd(BVI)」中的股份,即將「天福集團有限公司」中「Macro Rich Ltd(BVI)」的4%股份(80),各以每人的1%股份的方式,分別轉讓給李涵、李永峰、左天賢及尤曉娜,使上述四人各分別取得「天福集團有限公司」20股即1%的股份,並以此虛假重大投資向「貿易投資促進局」申請重大投資居留。

廉署證人表示,曾查過上述各人及公司的帳戶均無等值的1,400萬元款項交易,當中亦未見李涵曾提交相關銀行交易資料。證人指蕭、史的員工協助處理移民申請、退回「天福」股份分紅等事宜,李燦烽曾用「brightmaple」的電郵接收李涵的辦移民相關文件。證人指電郵名稱「燦爛的楓葉」和李燦烽名字不謀而合。20145月「brightmaple」電郵就收到已經填寫好只差李涵簽名居留申請書和投資計劃書,當中公司1欄填寫天福集團有限公司,其資本,以及申請人佔有1%股份。而蕭德雄下屬員工手機中有記錄李燦烽的個人聯絡資料,「brightmaple」為李燦烽聯絡電郵,而下一欄就為李燦烽的常用電話號碼。

證人稱,李涵由開始至放棄重大投資居留申請的8年期間均由蕭德雄、史鐵生下屬員工全程協助跟進,另外3人與李涵的申請方式亦很相似,包括他們的銀行帳戶都見不到他們曾經有付款,亦都是由蕭德雄、史鐵生指示下屬員工協助3人申請和續期。後來貿促局發現其投資計劃有變,而招聘的員工亦無增加,再加上有在澳門年居住不足183日的問題,要求遞交補充資料。

蕭德雄曾與下屬通話中表示,「你買入係無過數紙,如果係我個紙轉一轉啦,因為以前你唔洗啊嘛。」顯示當中並無金錢交易,屬虛假投資。而蕭亦指示下屬,用「天福」投資「財神」裝修,用以解釋四人的投資用在哪裡。其下屬表示︰「可以作到兩、三千萬」。蕭表示,就按這個思路嘗試,「睇下得唔得」。

證人表示,監聽過程發現,蕭德雄及史鐵生曾經意識到他們的行為違規違法,怕被立案調查,因此想立即取消協助4人申請投資移民業務,同時蕭德雄及史鐵生都很緊張4人各所持有的天福集團1%股份,向貿促局放棄申請之後一兩日內就取回有關股份。

李燦烽代表律師華文洛問李涉收受蕭德雄利益和投資移民的關係,證人則答沒有金錢交易已足夠構成「偽造文件罪」,「不法收益」部分由其他同事負責。蕭德雄代表律師李耀堅則問有否分析貿促局審批移民的依據其實是「天福」的投資和資產狀況,並非李涵等取得的股份?證人回應不考量貿促局的計算,主任檢察官黎裕豪則指問題已超出證人認知範圍。蕭德雄被控四項「偽造文件」,律師問調查中哪一份文件由蕭德雄簽署或製作?證人回應蕭指示下屬處理,「咁多份文件要得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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