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法案獲細則性通過 黃少澤:有法律依據要求社交平台提供通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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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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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年07月22日 20:20

立法會大會以視像形式細則性審議《通訊截取法律制度》法案,所有條文獲細則性通過。對要求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通訊紀錄的問題上,有議員質疑操作是否可行。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目前,Facebook、Whatsapp等社交平台會詢問當局(對提供通訊紀錄的)法律依據,目前法律依據不清晰,今次通過立法,即使有關的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不在澳門,亦為上述情況提供了法律依據。另外,尚有其他條文出現爭議,對法案建議進行通訊截取時間最長為3個月,有關條文以30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下獲得通過;對法案建議容許進行通訊截取的情況,包括對外貿易犯罪。該條文以29票贊成、2票反對、1票棄權下獲得通過。

直選議員李良汪表示,對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提供通訊紀錄方面,如果不遵守,可能會涉及行政違法及刑事問題,惟目前有不少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都在外地,當局可透過司法途徑或司法協助要求其提供。可是,本澳目前仍未與一些社交平台的國家或地區實施司法互助。如有關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違反義務,有關操作是否可行?

黃少澤稱,現時當局根據《刑事訴訟法典》或第16/92/M號法律操作,但不完全針對通訊紀錄資料申請,通訊紀錄要透過司法當局審批進行截取;如果屬緊急情況,可首先取得,但要符合「延遲採取措施可對具重大價值的法益構成嚴重危險」的情況。目前法律依據不清晰,所以今次法案是為上述情況提供了法律依據。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

「Facebook、Whatsapp都有合作機制,但往往它會問你法律依據,所以是提供了法律依據給我們,即使有關的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不在澳門,將來有法律依據,我們向它們提出(提供通訊紀錄),亦更直接。」黃少澤強調有關做法非行政審批,而是司法審批。

法案第十條第一款建議:如有理由相信通訊紀錄有助刑事調查工作,則有權限司法當局得以批示許可或命令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提供上條所指的通訊紀錄。

第二款建議:如刑事警察機關基於有依據的理由相信通訊紀錄與犯罪有關而可作為證據,且如延遲採取措施可對具重大價值的法益構成嚴重危險,則即使未經有權限司法當局預先許可,亦可要求電信營運者及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上條所指的通訊紀錄。

直選議員林宇滔認為,當局「先攞後追認」的做法需平衡公眾利益。他說,通訊紀錄不止是一組數字,亦是個人私隱,只不過不涉及通訊內容;黃少澤強調,目前做法沒有改變司法當局的審批制度,只不過在緊急、涉及重大法益的情況下,由司法當局事後追認,符合《刑訴法》當中的一般法律制度。

直選議員高天賜表示,要確保司法官員知道有關當局在做甚麼,「佢(司法官)訓緊教,你唔好打電話畀佢,但可以Whatsapp發訊息畀佢,佢起身咪睇到。」最後該條文在獨立表決下,以29票贊成、1票反對、2票棄權。

林宇滔促引入截取通訊專員機制 黃少澤:本澳監督審批比香港更嚴格

另外,林宇滔要求政府在法案中加入公佈通訊截取個案的數字、申請、批準。儘管法案規定通訊截取須由法官進行審批,他亦要求政府參考香港引入截取通訊專員的機制,「有行政審批及法官審批,要有制度尊重查案的同時,又有獨立專員制。」

黃少澤認為,本澳通訊截取的監督及審批制度比香港更嚴格;目前,本澳的刑偵部門還包括廉署,警察部門沒可能掌握全部通訊截取數據,而公佈任何刑事卷宗資料,要獲司法機關批准;故有關數據不應由警方公佈。

「法院可以公佈,這是法院操作問題,警方沒可能介入法院運作。」他續稱,2018年初級法院辦事處公佈了3年多的電話監聽個案數量,故不需在法律中規定;林宇滔最後要求在法律列明「司法機關公佈」,黃少澤指部門內部運作問題,不需要在法律中規定,著林宇滔「有興趣隨時可向法院溝通」。

高天賜又要求政府交待以往最長及平均的通訊截取時間。黃少澤表示,每個個案都不同,一些案件批出通訊截取幾個小時已破案,目前通常大部份是1至2個月。他相信,法案建議訂定目前最長3個月的做法是合適的,而每次續期都要向法官重新申請。有關條文以30票贊成、1票反對、1票棄權下獲得通過。

對法案建議容許進行通訊截取的情況,包括對外貿易犯罪。黃少澤表示,早期曾將走私罪删去,因目前法律沒有走私罪。但討論法案過程中有不同意見,認為應繼續保留,故更改表述方式為對外貿易活動的犯罪。他說,有關條文沒改變現行政策;最後該條文以29票贊成、2票反對、1票棄權下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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