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米華案」一人拒絕作證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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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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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年01月17日 19:19

周焯華等11人以犯罪集團、不法經營賭博、清洗黑錢移送檢察院偵辦,其中一名嫌犯為何姓女子。(資料相片)

警方早前以涉嫌利用網路進行非法賭博及清洗黑錢將周焯華(洗米華)等十一名涉案人士移送檢察院偵辦。檢察院亦對洗米華等5名涉案嫌犯採用羈押強制措施,隨即還押路環監獄候審。檢察院今(17)表示,在調查該案期間,其中一名何姓證人拒絕回答問題。又指,經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審訊後,該女子被判處九個月徒刑,緩刑兩年,其中緩刑條件為,在判決確定後的三個月內向特區作出澳門元五千元的捐獻。

檢察院又指,該案卷宗顯示「有人涉嫌教唆嫌犯作出上述違法行為」,檢察官亦依法向初級法院聲請發出案卷證明書以開立偵查卷宗,依法追究教唆者的刑事責任。

檢察院 (資料相片)

檢察院於下午六時許發新聞稿,指出早前針對一宗涉嫌利用網絡進行非法賭博及清洗黑錢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在調查期間,其中一名何姓證人拒絕回答問題。經警方和檢察官反覆解釋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該證人仍堅持拒絕回答問題,隨即,檢察院以「現行犯形式」拘留該名何姓女子,並以簡易訴訟程序將案件移送初級法院刑事法庭進行審理。又稱,經庭審後,法官指出,「嫌犯(該女士)不僅否認犯罪事實,而且毫無悔意表現,其案中違法行為屬妨礙司法公正,故判定嫌犯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24條第2款規定及處罰的作虛假之證言、鑑定、傳譯或翻譯罪。」

檢察院又指,據《刑法典》第324條第2款規定,證人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作證,可被科處六個月至三年徒刑,或科不少於六十日罰金。又稱,該案件仍依法等候判決的確定。

何姓女子為「洗米華案」嫌犯

翻查資料,該名何姓女子應為「洗米華案」的嫌犯,司警局於去年11月28日公佈的11名涉嫌人士的資料有此女子。據司警局,該11名嫌犯:本澳周姓男商人47歲;司徒姓男高級行政人員(37歲澳人);張姓男高級行政人員(56歲澳人);馬姓男高級行政人員(38歲澳人);張姓男高級行政人員(46歲澳人);梁姓男高級行政人員(37歲澳人);何姓女高級行政人員(30歲澳人);呂姓男高級行政人員(37歲澳人;周姓男高級行政人員(40歲港人)。另外兩名疑犯為王姓男高級行政人員(57歲澳人);黃姓女高級行政人員(37歲澳)。

檢察院其後對案中5名嫌包括周焯華採用羈押強制措施,而對另外6名嫌犯分別採取提供身份資料及居所書錄、繳納擔保金、定期報到以及禁止離境等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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