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局不公開家暴法檢討報告 甘雪玲感驚訝:須向公眾交代

2019-11-08 家暴法檢討 專題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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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9年11月9日 13:13

社工局上月發出的新聞稿提及當局已完成《家暴法》的法律執行情況審視報告,但未有公佈報告全文。新澳門學社理事長甘雪玲坦言,對於當局沒公開報告的做法感到驚訝,因法律提及當局在法律生效後三年內要對法律進行檢討,亦須向公眾交代,但當局卻以一份只有1,944字的新聞稿交代了事,做法難以令人接受,「難道每次都要議員向當局索取資料,你(社工局)才會公開全文?據我所知許多持份者如民間團體、社服機構甚至家暴受害人都想知道報告的內文是怎樣。」

據甘雪玲了解,社工局製作的檢討報告內容多達數十頁,篇幅不少,倘若當局不公開內文,民間就很難就內容進行分析,難以向社會收集意見,亦難向當局提出針對家暴法執行情況的建議。她亦表示,新聞稿內有很大的篇幅都是在提及社工局在過去數年做了些什麼,包括協作機制、流程、管理、保護措施、通報等等,其他相關持份者、民間機構的工作及其意見則不清晰,「所以我們都是促請政府盡快公開報告的全文。」

她亦指,《家暴法》第33條僅稱:「社工局須在本法律生效三年內制訂有關審視本法律執行情況的報告」,但未有提及當局是否需要每三年對法律檢討一次,意味著今次的檢討過後,當局未來就再無義務對家暴法進行檢討,「既然沒有寫明,你又如何期望當局未來會就家暴法再作檢討?」

社局收三千多宗通報 以家暴罪檢控個案少之又少

社工局的新聞稿指出,當局建立的家庭暴力個案通報機制發揮功效,截至2019年6月,共接獲約3,500多宗通報個案,主要來自警方通報。但當中有多少宗個案能以「家庭暴力罪」作檢控?社工局未有公佈該數字,僅指三年間一審判決家庭暴力罪的案件有4宗,採取司法調解的個案有1宗。而按照保安司年中所公佈的數字,今年上半年涉及處理家庭成員間傷害行為的案件共49宗,比去年同期減少2宗;以「家庭暴力罪」送交檢察院的案件數量只有14宗。

甘雪玲指出,過往看到不少涉及家庭暴力的個案,都會以《刑法典》第137條「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來作出檢控,而嚴重個案如劉夢瑩的案件,則以比家暴罪刑罰更重的《刑法典》第138條「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檢控,相對於通報數字,以家暴罪來檢控的個案少之又少。而她過往曾到法院旁聽有關家暴的案件時,都會發覺針對《家暴法》中有關性、精神或身體的虐待,法官與控辯雙方往往會就相關虐待的定義有不同觀點,如涉及身體的虐待是否必須符合重覆性、長期性才能以家暴罪入罪等問題。

甘雪玲認為,由於法律對於虐待的定義不太清晰,往往會令到許多案例都未能以家暴罪入罪。而由於家庭是一個十分私隱的地方,警方在搜證上存在一定困難,「好多人都不會在家中裝cam,很多時家暴案件的證據都是靠人證,往往警方的搜證能力就十分影響到案件的進展。」

司法援助資源少 保障暴力罪行受害人委員會有否批出過援助?

甘雪玲亦提到,雖然現時有家暴受害人都會得到司法援助,但現時司法援助制度對律師的報酬相對較少,即使一個家暴個案跟縱一年以上,都只是獲得數千元的報酬,「為何政府在其重視的範疇投放大量的資源,但在司法援助上的資源卻較少?」她稱,雖然有部分律師是以義務性質去協助受害人,「但有多少受害人可以得到義務律師的協助?有多少律師自願義務地去做?我認為制度上有完善的空間。」

她亦提到,第6/98/M號法律規定對於暴力罪行受害人的保障,但法律第三條第二款表明:「倘受害人屬主犯的家庭成員或在類似條件下與主犯同住,則不獲援助,除非同時出現例外情節。」意味著家暴受害人將不能獲得上述法律所規範的援助,「政府經常在國際上演繹這條家暴法時,都宣稱用這部法律可以保護到暴力罪行的受害人,但過去你引用了這條法律對受害人作經濟支援的數據有多少?過去三年有沒有用過?我們不得而知,你應該要公佈報告,應要以數據來說服社會,你真的有做相關工作。」

甘雪玲強調,家暴法的檢討,不只是社工局的家事,「這個檢討對於全澳來說,無論在於公眾知情權、公共利益還是受害人,都是一個十分重要的研究,對於往後的發展具關鍵作用,例如會否修法、提升家暴罪的刑幅,所有東西都需要你的報告去定案,而非社工局自己的家事,你自己閂埋門,這只是我的家事,不拿出來讓公眾知道,你要宣導時你亦應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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