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草草推出膠袋徵費 商戶市民無所適從

079 世安十年.埋單計數 來論 紙本月刊

文:Dinis Chan

網址:https://aamacau.com/?p=56753

時間:2019年10月22日 11:11

為貫徹澳門特區「源頭減廢」的政策,第16/2019號法律,即有關限制提供塑膠袋即將於11月18日正式生效。環保熱潮風靡全球,減塑膠袋徵費並非新鮮事,鄰近香港膠袋徵費已推行近十年,雖然政策實際成效一直被叩問存疑,但不得不說的是,由數據可見,香港膠袋棄置總量的確比政策生效前是有了明顯的減少趨勢,到了2017年,超市和便利店購物膠袋棄置量,已分別有92%和55%的顯著減幅,因此,總括來說,法規是有一定的效用。

根據即將生效的澳門膠袋收費法律具體內容,環境保護局對於如何界定豁免及非豁免情況,主要的標準有以下三點:一、該膠袋的使用是屬於零售行為還是服務行為,零售行為中使用的膠袋需要依法徵費,而服務行為則可被豁免;二、是否為預先包裝的食品,如是者則需徵收膠袋費用;三、是否含有任何塑膠成份,除了不織布袋、尼龍袋,就算紙袋上有一層薄薄的防水塑膠膜也算是塑膠袋。法律內容全文十四條,雖貌似簡單,但仔細一看卻發現問題重重,部分說法甚至有點牽強弔詭。

零售行為還是服務行為

光是第一點,如何界定膠袋的使用是屬於零售行為還是服務行為,就足以令很多人頭痛了。究竟中藥房該是視為零售中藥的商戶,還是提供中醫診療服務的商戶呢?根據環境保護局的說法,如果去看中醫生然後執藥,所使用到膠袋的話就算是服務行為的伸延,該膠袋可被豁免徵費,但如果不看中醫光執藥,那麼就會被視為零售業,那麼該膠袋就必須徵費;同樣地,根據環境保護局的說法,餐廳外賣是屬於零售行為,但堂食吃不完的話打包卻屬服務行為的延伸。如果去藥房買藥時問店員藥應該怎樣服用,那麼這算不算是基礎醫療諮詢服務的延伸,而可豁免膠袋徵費呢?顯然地這個部分在於觀點與角度上,存有很大的爭議性。

零售行為的定義造就了其他漏洞

根據零售行為定義,利用印花更換的物品,原來是可豁免膠袋收費,因為印花更換不涉及支付價金轉讓貨品的零售行為,如果去超市買東西買一送一,是否意味著送的那部分的商品,便可以向超市索取膠袋而免於徵費,因為那個贈送的部分並不屬於零售行為?還有其他例如淘寶代領服務,因為屬於服務行為,因而此政策無法對其膠袋使用進行徵費,無疑這些部分存有一個灰色地帶的說法,依靠按零售行為還是服務行為這種分類法來決定是否應該徵費,恐怕混亂大眾,最終讓政策如形虛設。

預先包裝食物的定義過於含糊籠統

關於預先包裝食品澳門的定義,亦似乎與鄰近地區有所差異。原來在澳門,用雞皮紙袋裝著的夾餅、叉雞飯保麗龍飯盒、用保鮮紙包裝已切開口的西瓜、用牛皮紙包裹的中藥,這些都被視為已事先包裝食物,因此,若使用膠袋則不可豁免膠袋收費。而在香港,上述的所有食品因視為非氣密包裝食物,為了確保食品衞生,因此若使用膠袋則可以豁免膠袋收費。在實際操作上,為了確保了食品衞生,減少食物直接接觸人手或戶外環境的機會,除非做到人人隨身自帶餐盒,否則這些情況下很難避免不使用衛生膠袋。在香港,除了無包裝的食物、非氣密包裝食物,還有冰凍或冷凍的食物亦可以豁免膠袋收費。想像一下,假若在澳門買了一個雪糕甜筒,即使未拆包裝紙,相信應該很難叫人因環保為由而直接放在手袋內吧。筆者找不到環境局對包裝的具體標準是甚麼,究竟包裝成怎麼才算是包裝,生果網裝著的水果固然不是包裝,但雞皮紙袋裝著半個的夾餅卻算是一種包裝,那麼糯米雞上面那塊荷葉又算不算是一種包裝呢?在澳門,對於預先包裝食物的定義過於含糊籠統,導致實際上難以執行。

督查執法有難度

按該法律要求,每個商戶必須就不可豁免的膠袋徵費向客戶收費每個澳門幣1元的膠袋費,有別於膠袋稅或環保稅,這1元的膠袋費不需要上繳政府稅收,而商戶可以自行處理,如果被發現沒有依法徵收的話,商戶則會被科處罰金1000元澳門幣,如不義務合作被檢查的話,更會科處罰10000元澳門幣。在歐洲很多地方,包括葡萄牙也有徵收膠袋稅的政策,法律除了明文規定膠袋費用的金額外,還要求膠袋費用和數目必須清楚陳列於每次交易的發票上,並在厚度超過50µm的膠袋上,要求必須把有關的環保信息清晰地列印在上。很好奇的是,在澳門,在缺乏相似的稅務系統基礎下,環境局及其他執法機關應如何督查確保商戶依法徵收膠袋費呢?不排除有商戶會準備一大堆一元硬幣聲稱這是徵收膠袋費用的錢,實際上並沒有收到。

一元的價值和意義

澳門物價消費日益昂貴,這個年頭,一元在澳門街的確不是甚麼錢,加上在這個電子支付日漸崛起的時代,買東西要膠袋時多掏出一元,與其說客戶付不起,客戶懶得給,商戶也懶得收。更多的情況是,商戶為了不得失客戶,送膠袋給客人,免得錯失了一單生意,甚至一個熟客,幫襯了二三十年,如果客人沒有一元零錢,又沒有自帶環保袋,是不是要忍心堅決拒絕不做他生意?還是讓他赤手捧著食物走?與其讓商戶獨自承受罰金,讓商戶陷入如斯進退兩難的佯謬中,有建議說不如用獎勵代替罰款,鼓勵消費者多使用自行攜帶的環保袋,透過全民積極的方式響應環保工作。一元,對比香港膠袋稅5毫,對比葡萄牙環境稅0.1歐,其實不算低,然而,一元的真正意義並不在於膠袋的經濟價值,而是提醒及教育市民大眾環保的重要性,減少使用膠袋,愛惜環境。因此,光是實施膠袋收費法律遠遠並不足夠,更重要的是,向大眾加強環保教育和宣傳,才是首要真正最重要的一步。

相關資料:環保局網頁《限制提供塑膠袋》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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