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市政署全委任 民主發展走錯路 蘇嘉豪促引入民選諮委重返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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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51378

時間:2019年01月1日 16:16

立法議員蘇嘉豪提出書面質詢表示,民政總署「換招牌」為市政署,但實際上只是「換渴不換藥」,完全由行政長官委任、操縱,象徵本澳市政民主發展走上錯誤道路。他指出,基本法和多個文件都從無記載市政機構禁止選舉,批評特區政府刻意曲解基本法條文,壓縮本澳市政民主參與空間。

蘇嘉豪指出,市政署主責多項民生服務,認為諮詢委員會成員全部委任產生沒有道理,他促請當局交代何時引入民選機制,確保市政層面的民意得到完整且有效的傳達,以及公開市政署會議,安排公眾旁聽及現場直播的時間表,實現市政資訊全面共享的善治目標。

【立法議員蘇嘉豪書面質詢全文】

市政署全委任歷史錯誤 引入民選諮委重返正途

踏入2019年1月1日凌晨零時,新馬路163號的建築物再次「換招牌」,完全由行政長官委任、操縱的市政署成立,民政總署從此成為歷史,這實際上只是「換湯不換藥」——換個招牌,一切照舊。不幸地象徵著本澳市政民主發展一再被走上歷史的錯誤道路。

新馬路這座建築物對上一次「換招牌」是2002年,特區政府撤銷當時的臨時市政廳,改設不符合《基本法》關於「市政機構」規定的民政總署,抹殺了本澳逾百年來的市政傳統,自此民間一直要求按《基本法》重設分區民選的市政機構,但特區政府最後卻選擇強推全委任方案,令人感到十分惋惜和悲憤。

《基本法》第九十五、九十六條,實際上並無強制市政機構成員以何種方式產生,本澳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所有公開文件,以至1999年8月29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澳門市政機構問題的決定》均從無記載「市政機構禁止選舉」的規定,市政機構的職權及組成只需由法律另行規定。顯然地,特區政府為了維持「行政霸道」,而刻意曲解《基本法》條文,壓縮本澳市政民主參與的空間。

為此,本人現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立法會議事規則》之監察的權力,向特區政府提出書面質詢如下。敬請根據《對政府工作的質詢程序》第十五條,在行政長官收到書面質詢之日起3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一、鑒於市政署主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多項市政民生服務,與社區居民日常生活極度相關,按照目前的全委任規定,市民居然無權參與決定市政署尤其是諮詢委員會的組成,這是完全沒有道理的。請問特區政府何時撥亂反正,及時為市政諮詢委員會引入民選機制,提高諮詢委員的認受性,以確保市政層面的民意得到完整且有效的傳達?

二、為了推動市民積極關注和參與市政事務,市政署運作的透明度也非常關鍵,市民應有權全面掌握尤其是市政諮詢委員會有否、如何反映各區實際民意,當局的相關回應、解說,以至與委員會間的辯論內容也絕非秘密,近日亦有多名新任諮詢委員表態贊成公開會議。請問特區政府如何回應與時並進的社會需求,為市政諮詢委員會及其倘有成立的專責小組會議安排公眾旁聽及現場直播,實現市政資訊全面共享的善治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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