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法案賦警擁「監視」職權 政府:非監視市民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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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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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11月22日 20:20

立法會三常會主席黃顯輝

立法會三常會現正討論的《治安警察局》法案中建議,治安警擁有「監視可能擾亂安寧及日常生活的行為」的職權,社會有意見就憂慮這條條文授權警方監視市民日常生活,變相是擴大警方作出監控的權力。三常會今早開會討論相關條文,會後主席黃顯輝引述保安司長黃少澤指出,需要被監視的行為如大賽車、大型演唱會、慈善團體派米等的活動,強調立法原意是相關的行為一方面會擾亂社會安寧,而另一方面會擾亂人們的正常生活,治安警才能作出監視,而不是市民日常的生活可被監視。

黃顯輝表示,有議員對上述條文有保留,亦有議員認為條文值得保持下去。另外有議員認為應列明被監視的對象,以及將「監視」字眼改為「監察」。政府代表承諾會再優化條文。

另外,法案第10條列明所有公共部門、公法人、私法人及自然人應向治安警提供該局依法要求的協助。黃顯輝表示,有議員對此提出憂慮,黃少澤回應時強調,治安警的要求必須要依法作出,而非治安警可以隨便邀請某些人協助。至於被要求人士不提供協助會有什麼處罰?黃司稱當局會按法律訂定的制裁作出處罰。

除了第10條外,議員亦對第12條「到場義務」提出同樣憂慮。黃顯輝引述政府稱,若治安警通知某個人在某個時間到某個地方,而相關人士不出現的話,就要承擔《刑事訴訟法典》的相關處罰。亦有議員問及若不涉及刑事程序能否適用相關條文?政府稱相關條文僅針對刑事調查,不適用於其他調查如行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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