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瞞》誹謗案今宣判 周庭希獲判無罪開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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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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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9月6日 18:18

《愛瞞日報》涉嫌在三篇報道中,誹謗王建偉性騷擾女學生。《愛瞞》社長周庭希被控一項「加重公開誹謗罪」,初級法院今日下午宣判。由於案件證據不足,周庭希被判無罪開釋。

法官周艷平宣判時指出,周庭希雖然於2012年至2015年7月期間是「愛瞞傳媒」的負責人,但《愛瞞日報》並非在新聞局登記的刊物,亦缺乏具體證據證明「愛瞞傳媒」與《愛瞞日報》之間存在從屬關係;同時亦不清楚《愛瞞日報》臉書專頁帳戶有多少人可以使用以及有何權限,缺乏證據證明案中所提及文章及漫畫是由何人所寫或由何人決定發佈。

至於王建偉認為《愛瞞日報》其中一篇轉載文章的內容失實,《愛瞞日報》在轉載前有義務審查核實。法官則指出,王建偉亦不清楚自己有否被學生投訴性騷擾,故難以認定相關內容屬虛假。

而傳統傳媒由專業人士組成,具備專業性,有法律規範的審查義務,報道前要確保事件真實性,機構所有人須為不實的內容附上責任;「自媒體」則較為大眾化,脫離傳統媒體審查的義務,但仍要對相關言論負責。若受害人認為「自媒體」刊載內容不實,可從一般刑事法律追究。

由於王建偉只是自行聲明自己的損失,沒有客觀事實證明,法庭不能具體認定,建議王建偉另覓途徑處理。王建偉受訪時表示,由於法官宣判時不是用普通話,他聽得不清楚,須詳細硏究判詞,未能回應案件。

周庭希因在外留學,未有出席聽訊。但他獲悉判決後向《愛瞞》表示,希望這案件可向公眾帶出訊息,澳門教育機構不要再幻想草草處理性騷擾投訴就可了事,涉及負面新聞的人士亦應該要開誠佈公,同時,只要媒體堅持發掘及報導真相,任何人以公開宣聲「保留法律追究權利」或者「會刑事檢舉誹謗」為手段,意圖塞礙媒體發聲的行徑都不會輕易得逞。他又在臉書直播中表示,雖然今次案件獲判無罪,但現時本澳傳媒人很容易被一些財雄勢大的人士控告誹謗而導致官非纏身,不利新聞及言論自由的行為,公眾應該關注。

案情顯示,《愛暪日報》於2014至2015年期間,先後發表及轉載共3篇澳門大學有教學人員性騷擾女學生的報道,王建偉表示性騷擾事件並非真實,認為文章中的用字、圖片及漫畫是影射他,要求周庭希公開道歉,賠償5萬元精神和名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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