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鴿一週年

064 天鴿一周年:民防法為防民 紙本月刊

文:論盡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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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8月28日 10:10

2017年8月23日,強颱風「天鴿」橫掃本澳,所引發的風暴潮淹浸本澳大部分地區。

2017年8月23日,強颱風「天鴿」橫掃本澳,所引發的風暴潮淹浸本澳大部分地區。

2017年8月23日,強颱風「天鴿」橫掃本澳,所引發的風暴潮淹浸本澳大部分地區。風災導致10人死亡,數百人受傷,經濟損失高達125億元。小城滿目瘡痍,停電斷水多日,城市運作幾近癱瘓。

一年後的今日,市面上仍然依稀看到「天鴿」所遺下的痕跡,可見風災為小城所帶來的強力破壞性,且深深地烙印在每個澳門人心中,可謂是澳門人之痛。踏入今年的颱風季節,雖然至今吹襲本澳的颱風破壞力未有「天鴿」般驚人,但是每當看到氣象局懸掛風球,小城市民心中所祈禱的是,類似破壞力極強「天鴿」不要重臨。

在另一方面,風災過後政府成立「檢討重大災害應變機制暨跟進改善委員會」,並委託國內專家學者為本澳的抗災減災工作「出謀獻策」。而今年4月,檢討重大災害應變機制暨跟進改善委員會宣佈防災減災10項重點工作,其中在治水方面就有多項措施,包括在灣仔水道近媽閣河口建設活動式擋潮閘,以抵擋最高5.8米潮高;在媽閣航海學校至林茂塘海港樓建造長約2.13公里、高約1.5米的半活動式、活動式及鋼筋混凝土防洪牆,可以應對潮高4.8米,能夠抵擋如颱風「貝姬」及「黑格比」級別的風暴潮;開展內港雨水泵房及雨水涵箱渠建造工程,將新馬路至水上街市的內港沿岸一帶雨水截流,接入容量達2,200立方米的大型雨水涵箱渠,並透過泵房內每秒抽水量達14.28立方米的強力抽水馬達將雨水排走……

只是,上述多項治水工程,快如防洪牆要明年才能啟用,慢如雨水泵房、雨水涵箱渠要到2021年才能啟用,而內港擋潮閘更要到2019年才能動工,完工無期。

可是,就於上月初,在本澳細風少雨的情況下,內港區因受到天文大潮影響,竟連續數日出現水浸情況,水位一度及膝。居民及商戶批評政府對水患的治理一籌莫展,沒有颱風也勁水浸,究竟內港水患的問題如何有效解決?居民要求政府給出答案外,更希望能儘快看到實質的成效。

在另一方面,《民防綱要法》亦在今年6月底開展公開諮詢,政府表示,制定民防法有三大目的:一是回應社會發展形勢,使民防制度更能符合當今世界公共安全的發展趨勢,同時配合智慧警務的發展,提升民防體系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效率,以及加強與國家及鄰近省區的民防應急行動協調;二是推動民防強勢統籌,革新民防事務的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確保預防和戒備工作有序開展、政令集中、資訊流通,提升社會對災害事故的應對意識、防範能力和執行能力;三是調動社會共同參與,建立制度化的管理和保障,引導民間支援力量配合整體民防行動的有序開展,促進政府、公私營實體和居民在應對災害事故的過程中形成最大合力。

民防法的目的看似美好,但魔鬼往往就藏在細節當中。

可是,諮詢文本中建議引入新罪行的設立「虛假社會預警罪」,以打擊民防期間的造謠及散佈謠言行為,違者最高可被科處三年徒刑。政府這項建議引起坊間的極大關注,且更憂慮日後會動輒得咎的令人恐懼狀態。

社會普遍認為,現時已有足夠的法律工具來打擊造謠行為,阻嚇力亦足夠,毋須再「架床叠屋」另立新罪,且刑罰高達三年,這個量刑較現行相關處罰更嚴苛及不合理。再者,有意見指出,諮詢文本對此新罪的定義不清晰,且更憂慮新罪會對本澳的言論自由帶來衝擊,損害澳門的核心價值,並質疑有違基本法有關「澳門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的原則性規定。坊間並批評新罪勢必會令「民防法」變成「防民法」。

另外,諮詢文本作出在民防領域引入嚴厲及不合理地規管傳媒的建議,令人們關注這是懸在傳媒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引起了極大爭議。

當中,文本建議民防法「強調大眾媒體在傳播當局重要民防資訊方面的社會責任」,以及對屬民防架構成員的媒體,若違反法定責任與義務時引入了刑事處罰等手段,被批評政府是粗暴干預傳媒的新聞自由及編採自主,且對傳媒履行盡量如實報道、監督政府、確保公眾知權以及追求公義等職責,是制造障礙;並質疑違反基本法有關保障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的原則。同時,有意見指出,現行《出版法》及《視聽廣播法》已對報刊和廣播機構作出了規範,以至報道天災、人禍是傳媒的天性,政府毋須另訂法律條文來嚴加規管。

因此,基於重大公眾利益,政府必須刪除諮詢文本所建議的設立「虛假社會預警罪」,以及對傳媒嚴苛規管的內容。

在「天鴿」風災過後,社會對於政府在救災及善後期間所出現的各種問題深感不滿,並要求政府高層和相關官員為此問責、要承擔責任,但最終卻只有前氣象局長馮瑞權一人被「祭旗」。雖然《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明言要明確各類責任,亦建議對違反當局命令的居民及法人以違令罪或加重違令罪論處,但翻遍整個文本,卻見不到主責或負責民防工作的官員有何責任及義務,亦無列明不盡責或違反義務的官員會受到何種處罰,導致《民防綱要法》被社會批評為「防民不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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