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兒童有法保護 但有進步空間

062 兒童,有權嗎? 紙本月刊

文:論盡

網址:https://aamacau.com/?p=47187

時間:2018年06月25日 10:10

幼稚園懷疑性侵案,讓社會重新反思兒童保護問題,當中,究竟現時本澳法律制度上對在兒童是否足夠呢?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澳屬於大陸法系、成文法地區,所有法律條文都是由人去編製出來,「人是活生生的,而法律則是死物。法律對於兒童保護方面是否足夠?人無完人,法無完法,現行的法律制度,無論是對於保護未成年人免於遭到性侵、虐待、販賣等都是有規範的,法律上並沒有真空,但是否足夠?隨著時間的推移,是會顯得有不足之處的。」

她亦指,現行法律較為集中保護0至14歲的兒童,當發生兒童遭受侵害的罪行時,由於屬於公罪,檢察院就會介入刑事程序。但當兒童成長至14歲或以上,就會變成半公罪,告訴權就會落入其親權持有人,即是其父母。一旦相關性侵或虐待案件牽涉到父母犯案時,就容易出現矛盾,「通常若父親涉及性侵或虐兒,礙於傳統觀念、家醜不出外傳等等情感上的考量,母親一般都不會控告其丈夫,這是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

「其實14至18歲的人已經不是小朋友,他/她的表達能力已經十分清晰,可以很容易、清楚地表達整個案發過程,但是在這個年齡層中,告訴權卻由親權持有人或所委託的照顧者來主導。我會問,是否要給予這一個完善的空間?」

幼稚園懷疑性侵案,讓社會重新反思兒童保護問題,當中,究竟現時本澳法律制度上對在兒童是否足夠呢?

幼稚園懷疑性侵案,讓社會重新反思兒童保護問題,當中,究竟現時本澳法律制度上對在兒童是否足夠呢?

基於特別理由可變公罪?實際操作有困難

她指出,現行《刑法典》第172條第二款規定:「如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且基於其利益的特別理由,檢察院須開展有關訴訟程序。」她質疑,究竟何謂「基於其利益的特別理由?」指法律並沒有就特別理由的定義進行規範,而在實際操作上,亦未曾聽聞過有檢察官基於特別理由而介入相關的刑事程序,「我覺得操作上是困難的。」

除此之外,當出現家庭虐待、性侵的情況時,家長、照顧者、親權持有人十分容易提出反證,例如聲稱被打是因小朋友頑皮、講大話等,又或者學校的評分不好、手冊評語不好等等。「當家長出示這些證據予檢察官去看,反映被打是因教養、小朋友質量問題時,就十分難去檢控。其實要令檢察官感受到這個小朋友有特別理由,要代家人提起刑事訴訟程序,當面對這些十分隱藏的東西時,要做到是十分困難。心理醫生需要時間與小朋友混熟,再作專業評估,這需要很長一段時間。」

她認為,就如今次幼稚園懷疑性侵事件當中,遭受侵害的兒童年紀較細,雖然表達能力有限,但是思想上十分單純,「我們沒有可能推定一個2至3歲的小朋友,作供時會講大話,因為他們的腦袋未發展到十分複雜。相反一個成年人在其供詞中,就可能侵佔了許多其他的思維。」正因如此,兒童在作供時,需要由心理專業人士來協助他們,將真相表達出來,「在這方面是需要時間的。」

受害人須重覆作供8至10次 倡放寬「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

在今次事件中,有家長反映帶小朋友到司警報案後,小孩出現焦慮不安的情況,憂慮他們會出現「二次傷害」。而同日司警澄清,當接獲與兒童有關的案件時,會安排兒童到1個環境舒適的房間,並安排2名受過兒童詢問技巧專業培訓的的女偵查員進行會晤。

這名法律界人士指出,相比起過往警方處理性侵案件時,都會由男警員錄取口供,現在的機制無疑已變得人性化。但她指,警員的職責是尋找事實的真相,少不免會在錄口供的過程中以盤問的方式進行,「我絕對相信,由心理及精神科專家透過自身專業誘導小朋友將整件事和盤托出,肯定會比受過短期訓練的警員更專業,不過若果要這樣做,所需要的時間就會十分長。」

另一方面,這些家長也建議司法當局可在法律容許的情況下,考慮讓小孩以錄影錄音的方式作供,避免小孩因反覆說明加劇情緒不安與造成心理陰影。然而,這名法律界人士引用《刑事訴訟法典》第125條規定指,作證言是一個親身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透過授權作證,而現行規定下,亦未曾試過以錄影錄音的方式,用作開庭審訊時的證言。

她亦坦言,在正常情況下,一名受害人從報案到開庭前,就已要重覆案發內容多達5至7次,再加上在庭上作供,就更高達8至10次,「這個制度對於受害人來說,本身就是一個問題,但在現行的運作機制下就是如此。」

但她指出,《刑事訴訟法典》第253條「供未來備忘用之聲明」規定,如證人患重病、前往外地或欠缺在澳門居住的許可,而可預見上述情況將阻礙其在審判時作證者,在經過聲請後得在偵查期間詢問該證人,以便有需要時能在審判中考慮其證言。她憶述,在《家暴法》立法期間,有法律界人士就已提出,將上述條文放寬適用於家暴受害人,但最終出爐的法律中卻未見有相關條文。

「上述條文本身就是為非本地居民而設的,若受害人是澳門居民,他就會覺得你必須要親身作證。但我的理解是,既然患病可以、不在澳可以,為何家暴受害者、性侵受害兒童等等,為避免他們受到二次傷害,不能修法令第253條的規定適用於他們?」

她亦強調,從報警到開庭,快則一年,慢則兩年,小朋友有可能會忘記事發經過,「法律的精神就是要將涉罪者繩之於法,2年前事發的記憶當然是最新的,2年後再問我,有些東西我不想再提,有些東西我真的遺忘了,因為這些都是不愉快的事情。無論是為發現事實真相、鞏固法律制度,以及將涉及有罪人繩之於法的精神去考量,我都覺得應將第253條進行修改,令其適用於兒童保護方面。」

兒童保護法律應做好 法律應要多推廣

她重申,現時本澳對於保護兒童及兒童權利的法律並無真空,「但可否有更好的法律保護?是永遠都能做得更好的。」她期望未來政府在法律推廣上應做得更多,讓社會知道除了舉報、打擊犯罪外,當局同時會為被侵害兒童提供保障,「相關的資源應要多曝光,讓社會知多一點,政府應在這方面提高透明度,減少社會顧慮,敢於舉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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