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擬行公司制排除個體戶 蘇嘉豪質疑政府為財團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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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46670

時間:2018年05月22日 21:21

立法會現就「的士法案」進行公開諮詢,直至5月27日。有關法案建議未來的士牌只准註冊資本高於500萬元的企業進行競投。立法議員蘇嘉豪表示,公司制與優質服務無必然關係,但現時政府就排除個體戶經營,越俎代庖地為消費者決定收費方向。他認為,有關修法建議是向財團讓渡。政府為了令法案軟著陸,一方面在罰則上加辣,但另一方面則安撫更有話語權的財團,這變相是容許集團式競投,且用法律制度排除其他競爭對手。

至於法案建議曾觸犯嚴重罪行、例如侵犯人身自由、強姦、販毒等等的人士不得從事的士司機。蘇嘉豪表示,很多市民都眼見不少的士違規可能涉及集體行為,但政府今次修法卻沒有禁止有組織犯罪紀錄的人士從事的士行業。「政府係咪怕咗佢哋,所以打擊唔到根深蒂固的一群不良司機,呢群人不處理,的士業界的形象就唔會有提升空間。的士違規的嚴重程度和威力,係足以一竹篙打沉一船人。最近台灣遊客被禁錮一次就已經唱通街,係唔會理澳門有無良好司機。罰則加重咗之餘,執法上係咪做得好呢?」

另外,法案到底有否放蛇制度,政府一直沒有交代清楚。蘇嘉豪說︰「睇曬四十條條文都無一條係講放蛇。」政府表明不會採用主動式放蛇,即引誘犯罪的方式執法。按他了解,所謂的被動式放蛇,即是執法人員著便衣,當的士司機開價就可以執罰。「如果係咁的話,唔洗透過立法就已經可以做既嘢,但政府又講唔清楚。」

法案的理由陳述指,為加強執法,治安警察局或交通事務局的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均具公共當局的權力,即使在非辦公時間人,有關人員只要成為法案所定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受侵害對象,便視為公共當局。蘇嘉豪表示,執罰的主要是治安警,24小時都有人執行職務,有關修法建議無必要。

他認為,有關做法是先例向公共當局賦予更多權力。「現時的士行業人人喊打,借民意推波助瀾開先例,對政府來說是較容易入手,未來其他例子會唔會又係咁呢?澳門公共當局的權力只有多無少,每次賦予公共當局面多權力的時候,我只關注公眾有否足夠的力量去監察和制衡,但睇唔到後者有什麼改變,不斷俾更多權力政府,即等於公民受侵害的機會提高。」

至於的士內否應加裝錄音甚至錄影設備。蘇嘉豪質疑,澳門是否需要所有「單對單」的場合都需要安裝錄音或錄影設備,以防對方會做違規行為?「如果澳門發展成咁既時候係幾可悲。」他說,的士司機和乘客都有道德責任,知道什麼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但當發展到大家都唔知乜嘢係違規違法,就需要引入公權力介入,越唔想負道德責任的人,就越希望政府介入私人生活,覺得政府越介入就越開心,因為自己要負的責任越少,不再需要規範自己,有人會對自己進行規範。呢個咪就係好多專制地方的發展趨勢,公權力的介入,往往就係由公民開門俾佢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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