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一般性通過修改集會法 加強壓制民間聲音? 陳海帆︰過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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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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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4月3日 20:20

立法會一般性通過「集會示威法」修訂法案,法案建議將將現時集會、示威須以書面告知民署管委會主席,未來改以書面方式直接通知治安警察局長。建議自法案公佈後滿30日生效。

議員吳國昌、區錦新、高天賜反對修法,質疑政府倒行逆施,想從嚴處理和加強壓制民間聲音,並將集會示威活動刑事化。吳國昌認為,修法前應公開諮詢,修法亦應以行使集會權及示威權更方便的角度改進法律。他說,回歸後的澳門繁榮穩定,社會活動活躍很多是好事,「多咗示威係多咗表達意見,唔係要推翻政府。」但政府卻認為集會示威等同是治安問題,「首先驚住你搞事,將所有集會示威都當係挑戰公共治安秩序。」

區錦新表示,看不到有修法必要,「呢25年裡面到底有咩困難而需要修改?澳門有好多急切修改的法律都做唔到,呢個唔知點要修改?」他說,政府今次修法將權力轉移到警方,但今日卻竟然沒有保安範疇的官員列席立法會回應議員的提問,「我唔知咁係代表乜嘢?」

議員宋碧琪認同政府修法為理順架構,未來集中一個部門管理更便利,政府應該要令社會明白修法並非打壓。她說︰「人權自由並非完全放任自由,要在公共安全秩序和人權自由取得平衝,今次修法睇唔到有增加治安部門的權責,理順行政架構的職能。並唔係要打壓示威遊行,警方並唔係有權就任性,甚至可以濫權,我諗警方行使職權都係要依法辦事。」她又指現時社會一些評論是混淆視聽。

議員李靜儀認為,今次修法主要是改動遊行集會的預告行政部門,「睇唔到政府有加強限制」,只是行政程序的調動。

議員林玉鳳表示,政府可順道修改其中一些條文,例如仿傚香港設立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以更好地處理有關示威上訴的問題,不用每次都循司法程序處理,加大了法院的壓力,政府應考慮在細則性審議時,加入上訴部分的優化。

陳司:無改公民權利內容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表示,現時民署在收到集會示威的申請通知後,亦會立即告知治安警察局,強調是次修法只是單純的部門職能轉移,並無對行使公民權利的實質內容作任何修改,「大家都是執行同一部法律,不會因為換部門有不同結果。」她說,轉換通知部門等同鎮壓、從嚴處理的說法,是過度解讀。「無論邊個執法,標準都係一樣,點解話會收窄咗呢?我理解唔到。只係希望更好理調整,不存在收窄的可能性。」她又稱,未來成立的市政署仍會管理公共地方,治安警會與市政署內部溝通,市民不需要來回 2個部門,如果發起者認為有不同的意見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陳海帆又提及,因應市政署的成立,政府在分析職能後,認為民署原有的集會示威的通知、槍支彈藥管理、煙花炮竹准則等三項職能,需轉移至其他部門;其他職能的轉移,則透過其他方式訂定,不涉及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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