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法官不得審理涉國家安全案件? 政府消息人士︰為確保國家利益需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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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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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1月28日 20:20

【修法爭議】政府草擬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文本中建議,規定只有中國藉法官才可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但在法律界法律界引起爭議,據葡文電台日前引述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指,此建議違反基本法,亦是藉詞另起一特別法庭。

政府消息人士回應《論盡》媒體查詢時解說,由於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機密的案件,是關係到國家利益,「特別是譬如涉及國防方面的案件,需要十分審慎。」並強調,特區政府須確保國家利益。而當局正分析律師公會的意見書。

據了解,政府早前就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文本向律師公會作諮詢,當中建議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需由中國籍法官審理。葡文電台報道,華年達認為,此建議違反基本法,亦違背澳門的基礎原則。「司法要公開、獨立、公正。為某一個犯罪類別設立一個特別的法官群組,是一個壞建議。基本法第85條表示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但沒說可設立特定法官組。」又補充,「政府並沒表明如何挑選法官。沒有準則。」

華年達亦指,此舉有歧視成份。「此裁判權只歸於被委任的法官及檢控官,而且是中國法官。」他表示,就律師公會角度而言,認為法官應處理所有法律,不應受歧視。

基本法第87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

政府消息人士則指,建議規定由中國藉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並沒有歧視外籍法官的問題。並認為,基本法規定澳門可以聘用外籍法官,這是採取了開放取態。而參考外地的情況,大都是規定法官資格需為本國人士,且若是涉及國家安全案更是由本國法官審理。而當局正分析律師公會的意見書,以及搜集外地相關資料,進行比較法。

另一方面,根據現行《司法組織綱要法》中規定,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司長、終審法院法官、檢察長、中級法院法官及助理檢察長,在擔任其職務時作出的犯罪及輕微違反的案件,都只於終審法院作出審判。然而,經過前運輸工務司長歐文龍及前檢察長何超明的涉貪案,被質疑他們未能享有上訴權的做法並不適當。

就此,政府今次修法就建議,除了行政長官外,現行綱要法所規定的政治職位人及司法官,若涉案的會設兩級審理,即先由中級法院審理,然後可向終級法院提出上訴。消息人士表示,修法是確保相關人士的上訴權,不過,對行政長官則保留在終院審判。

此外,面對法院審理案件數量大的壓力問題,消息人士還透露,修法會建議增加法官人數,但終院就可能維持現時三名大法官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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