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表達須另設保護 飛文基:望政府大膽面對

055 劇場被灰色 紙本月刊

文:論盡

網址:https://aamacau.com/?p=43352

時間:2017年11月18日 11:11

第47/98/M號法令《行政條件制度》究竟管甚麼?根據法令開首指出,「鑑於普遍認為,公權機關必須承擔對特定經濟活動訂定行政條件之責任,以免出現該等活動與集體利益產生衝突之情況,尤其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平衡方面。然而,亦認為當需要訂定有關條件時,應儘可能簡化,以免對企業自由造成不合理之障礙。」

而根據民政總署現時「行政准照–電影院及劇院」——即第47/98/M號法令所要求之准照——申請指引,凡涉及收費/牟利/商業性質的活動必須申請准照,免費提供的則不用申請。另外,一般只供特定人士使用的的場所無須申領准照,但並不表示所有會員制的均無須申請,須視乎其會籍是否每個人均可申請。而電影院及劇院的定性為「提供座位欣賞表演的密閉場所;播放電影的為電影院,進行戲劇或歌唱表演的為劇院。」

本身是律師的土生土語話劇社負責人飛文基認為,此法例的出發點及現時諮詢文本的解釋是朝着「保障安全」等方向,與牟利/非牟利無關,「一開始就會管到大家。」又指出,政府必須要認同一點:澳門有一個很特別的界別,很特別的活動,不能純粹地列為經濟活動,提議政府在住宅、工業、商業三類用途外,為藝文發展加設土地用途。

飛文基指,就他目前所見,看不到法例或諮詢文本在這項有劃分牟利或非牟利團體。

飛文基指,就他目前所見,看不到法例或諮詢文本在這項有劃分牟利或非牟利團體。

法令定義守舊 未能追上發展

飛文基指,就他目前所見,看不到法例或諮詢文本在這項有劃分牟利或非牟利團體。

「如果按法律來說,用經濟來作定義,非牟利管不了,但要收票呢?我要賣票,都是經濟。即使只是要回本,也算是有經濟活動。」

亦即,如要不受此法令所限,產品或服務就需要免費提供。業界擔心,這會嚴重窒礙文創產業化。飛文基亦認同,法例沿用了九十年代的定義,這會為藝文發展帶來大問題,「現行的法律是九十年代的法律。九十年代有甚麼創作?很少。」

場地受限 打擊發展

文本有建議,在公眾地方以外進行且開放予公眾參與的影演項目,由本來的要申請准照放寬成預先通知。按照第6/99/M號法律《都市房地產的使用規範》,都市房地產可一般用於:a)住宅或居住用途;b)工業用途; c)商業用途;d)服務、寫字樓及自由職業用途;e)酒店及同類活動用途;f)社會、集體或公共設備用途;g)機動車輛停泊用途。在不妨礙特別法例和該法各條的規定,將都市房地產同時或一併用於超過一種一般性使用目的屬合法。而都市房地產、其部分或單位用作上條所指用途,應遵照載於有關使用准照的用途。在不改變房屋之形態或實質下使其用途在法律上或實質上異於上述各條規定的用途,或當法律要求有行政准照時從事有異於准照內所指之活動被視為「不當使用」。

有意見認為,既然在公眾地方以外進行且開放予公眾參與的影演項目條件放寬,藝文界的表演或放映場所就有可能不僅限於純商業樓宇或酒店,表達空間不但沒被收窄,而是放寬。但亦有分析認為,按照法例,澳門的樓宇粗略劃分為三類,即住宅、商業、工業。所謂「非公眾地方進行展演」,其實也就是這三個範圍。住宅樓宇除地下商業用途外,絕不能做演出活動;工廈做演出又會跟批給土地用途是存在牴觸。因此,即使所謂「非公眾地方進行展演」放寬,亦未能保障藝文界的表達空間。

而在飛文基看來,現時最大的問題是,有關活動可在哪裏進行?他表示,現時表演團體眾多,能到文化中心或藝術節表演的機會不多。「因為澳門太多團體,有時很難到你去做。」「住宅唔俾你,根本上沒條件做表演,除了工業大廈,你沒地方可以做這事。去商業大廈和酒店根本沒可能。團體怎能維持?」

他認為,現時諮詢文本的建議會讓藝文界大受打擊,政府應從根本上解決工廈問題。至於是否應同時引入租金管制,避免因「活化工廈」導致租金飆升,他認為這不是法律問題,而是政策問題,以及修改政策是否全面,又回到今次諮詢文本,「憑呢度睇,唔得全面。」

「到頭來你要管,起碼你現正諮詢的要管制時,根本唔make sense(合理)。是否非牟利,能否管到,是多餘的。」

促面對問題 另類處理

飛文基指出,政府必須要認同一點:澳門有一個很特別的界別,很特別的活動,不能純粹地列為經濟活動,認為政府如要保障藝術創作,就須要特別考量。「這才是正式面對的問題。」

他承認,從法律角度很難定義何謂「藝術」,「就算定了,理解法律的定義也會衍生問題,這我承認,但不代表我們處理不了這問題。時間會長一點,但始終我們要面對它。」又指現時政策其實有「創意產業」的存在。「為何資助有這定義?可否從這角度思考,正正式式面對這問題?政府應該有這動議,藝術界一定願意和你討論。」

他認為,藝術團體需要有一個正式的身份,不限於牟利或非牟利,「不只是藝術團體,藝術活動(是否)經濟或非經濟活動,應該有第三類,為何你不面對?承認有這藝術活動?」又提議,政府應考慮有第四類土地用途,即非只有住宅、工業、商業三類。「政府要大膽啲,吓吓話修改修改,有些事硬着因為你要修改,別人迫着做某些事,生存機會一路路收窄削減。我覺得這沒甚麼意思。為何不大膽些,認同有這回事,正正式式講?」

「一個藝術創作的團體,係咪應該受保護先?這是一定的。」又認為,如想澳門是一個有藝術創作的城市,就必須要有有關政策,「沒有政策好唔掂。」

「澳門的(作品)不是香港就大陸,不是大陸就台灣,現在很多澳門的年青人從事藝術,就是起碼有自己本土的,是澳門特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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