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大遊行擲飛機被控加重違令 章委會週四開會 蘇嘉豪或被中止議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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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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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11月13日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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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後算帳?】去年中「暨大一億」事件引發超過3千人上街遊行,要求特首崔世安撤回特區政府向暨南大學捐贈的1億元捐款並問責下台。遊行結束後,遊行的主辦者新澳門學社多名成員步行到主教山,並將寫有訴求的紙飛機擲入特首官邸內。事後時任理事長鄭明軒及副理事長、現任立法議員蘇嘉豪被警方控以加重違令罪。

據《澳門電台》報道指,蘇、鄭2人涉加重違令罪的案件將於11月28日在初級法院開審,立法會應初院第四刑事法庭法官張穎彤要求,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將就週四(16日)召開會議,研究是否中止蘇嘉豪的議員職務,以及是否許可他出庭應訊。

蘇嘉豪晚上發出聲明回應指,「暨大一億」遊行結束後,包括他在內的數人自行前往特首官邸遞信,惟無人接收。上山期間他被指「非法集會」,警方要求離開並聲稱「否則將觸犯加重違令罪」,直至他們將信件摺成紙飛機放入官邸後和平散去。他們強調遞信是遊行結束後的自由活動,既無標語,更無擴音設備,絕不屬於集會性質。又指同年7月與鄭明軒被治安警宣告成為嫌犯。今年3月被檢察院起訴加重違令罪。6月初級法院通知案件計劃於11月28日開審。

蘇嘉豪續指,由於他在10月16日已宣誓就任立法議員,根據《議員章程》第27條,議員若被刑事起訴3年以下徒刑的罪行,開審前必須得到立法會許可暫停議員職務,否則刑事程序就必須暫停,直至議員任期結束。負責案件的法官於11月7日通知立法會主席,主席今日作出批示,並通知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委員會將於16日下午開會討論,最遲於20日向大會提交意見書,大會聽取意見後將擇日開會,以不記名方式議決是否暫停他的議員職務。

蘇嘉豪表示,尊重立法會及法院的既有程序。但強調他們一直不認同有加重違令罪的指控,認為當時他們依法表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意見,卻遭治安當局濫權起訴,明顯是遏制及侵犯《基本法》賦予的公民權利。他亦懇請各位朋友對他與鄭明軒存有信心,「本人將一如過往28天,不負市民所託,堅決履行民選議員審議法律、監察政府、為公義發聲的責任,講真話、搏到盡,並捍衛作為直選代議士的尊嚴,向當局一切濫權行為說不。」

中止議員職務等同被DQ?非也

立法會研究中止蘇嘉豪議員職務的消息一出,引來不少網民關注,憂慮中止議員職務等同被「DQ」。根據《立法會議員章程》第15條規定,議員一旦被提起刑事訴訟程序,則可根據規定被中止職務。而第27條規定,議員在特區內被提起刑事程序,審理該案件的法官,應將該事實通知立法會,由立法會決定是否中止有關議員的職務。中止職務具有批准針對議員的刑事訴訟繼續進行的效果。若不中止職務,則會令刑事程序的時效或訴訟程序中止。

而《議員章程》第19條規定,議員在澳門特區區內或區外犯有刑事罪行,被判處監禁三十日以上,經由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展開程序,並經在全體會議作出確定性議決後,才會喪失議員資格。意味著被中止議員職務與喪失議員資格(DQ)的定義並不相同。

檢院、治安警罕有發稿詳述回水遊行經過

檢察院晚上發出新聞稿,罕有地以大篇幅詳細說明有關蘇、鄭2人案件的情況。檢察院指,去年5月15日蘇、鄭2人以新澳門學社名義組織遊行示威,在遊行隊伍抵達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之後,蘇、鄭等人進行演講並宣佈遊行結束,但2人使用話筒呼籲集會人士前往西望洋山禮賓府遞交傳單及請願,並帶領約50多名遊行人士步行至竹仔室斜巷與聖珊澤馬路交界處停留並進行集會,期間2人分別向在場人士及記者發表其訴求。

檢察院續指,由於上述集會偏離組織者與警方議定的遊行路線,且妨礙現場行人及車輛通行,警方多次以揚聲器向集會遊行人士作出警告,指出相關行為已構成非法集會並須立即離開現場,否則將觸犯加重違令罪。2人清楚聽到警方依法作出的警告,但並無聽從警方告誡,繼續帶同集會人士前往附近的西望洋公園並繼續向在場人士及記者發表訴求,亦鼓動其他人士將載有遊行訴求的傳單摺成紙飛機擲進禮賓府,而鄭明軒還將1個載有訴求的紙牌放在禮賓府外牆上。

檢察院指,針對鄭明軒、蘇嘉豪等人非法集會的行為,警方分別在去年6、7月訊問鄭明軒及蘇嘉豪2人並進行偵查措施。經對案件進行充分的分析和論證,檢院於今年3月14日對蘇嘉豪及鄭明軒作出控訴,指控2名嫌犯涉嫌觸犯一項加重違令罪。同年3月15日,檢察院依法向兩名嫌犯作出控訴通知,並於4月7日將卷宗送交初級法院排期候審。4月25日,初院將案件的開庭日期定為今年11月28日,並於6月9日將開庭日期書面通知蘇、鄭兩名嫌犯。

而治安警隨後亦發出新聞稿,詳述遊行當日的經過。治安警並強調,警方在這次事件的執法工作完全是依法依程序、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所有警員的表現也是理性克制,同時符合警方對所有同類事件的執法方式。而且蘇嘉豪當時仍未表示參選立法會,明顯地警方當時的執法工作完全與其現在的立法議員身份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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