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葡文本有歧義如何處理? 法學者︰應以中文本意思以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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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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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05月30日 15:15

《立法會選舉法》涉及「重複提名」的處罰在中葡文本存有歧義,引起社會關注討論,當中也有不同法學觀點。在制定《基本法》及籌備特區時曾參與法律研究工作、現任澳門理工學院「一個兩制」研究中心客座教授許昌指出,按照《基本法》第九條的規定,中文的效力高於葡文;雖然中葡文正式語言,但有主次地位之分,遇到爭議問題應當以中文本為準。他又認為,法律出現中葡文本含意不一致時,涉及處罰的行為應該從輕處理,因為這是立法所造成的問題,而非守法者或執法者造成的。

許昌指出,按照《基本法》第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這裡的「也是」有次一級的含意。另外,按照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凡是屬於葡文效力高於中文的規定一律無效,「也就是說,中文和葡文不是平等使用的,而是有主次關係的地位。」,還有,在第七條規定︰「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澳門原有法律,如以後發現與《基本法》相抵觸者,可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事實上,「決定」中有關中文和葡文共同使用的規則,包括葡文效力不得優先於中文的規定,當時在人大常委會討論得非常深入,其後也在澳門特區成立時制定的《回歸法》確認了。許昌說,「從這個層次上講,中文的效力高於葡文,中文優先適用於葡文,遇到爭論應以中文為準的規則在澳門特區是無可爭議的。」

2012年 5 月,行政公職局發出名為「對外發佈資訊注意事項」的傳閱公函,聲稱根據 《澳門基本法》第 9 條和澳葡政府第 101/99/M 號法令要求「各部門對外發佈公開資訊時,應同時適用中文和葡文這兩種正式語文。」許昌認為這個規則有問題,例如一些國際條約只有中英文本,而沒有葡文本,那麽葡文本是否必須在政府公報上公佈,否則有關國際條約就不適用於澳門?「還涉及到各種行政行為,如果沒有葡文是否都不算數?兩個行政長官都不會說葡文,那麽他們的講話是否都不算數?」

許昌又指出,《立法會選舉法》在2001年制訂時,《基本法》已經生效。「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都是優先使用中文,葡文也可繼續使用,在這樣的前提下制定法律。」選舉法立法審議過程都是以中文進行,有葡文翻譯,立法會作為立法機關是以多數取決為原則。所以,不管葡文本是否更準確,但以中文議員作為審議而多數通過的法律,都應當以中文本所表達的意思為準。「葡文文本的意思是考慮的因素之一,但不是決定性因素。決定性因素應當是審議法案時審議人的多數意見。從審議過程中,多數議員贊成的文本應當是中文文本。」

至於法律中葡文含意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下,涉及處罰的行為是否不應該處罰呢?許昌不認同「不知者不罪」的論點,因為這對犯罪構成的影響並非根本性的,會令很多犯罪構成受到質疑,並不符合刑法原則。「現在關鍵問題在於執法當中,守法的過程中,大家守的是中文本的法律,不知道中文本和葡文本的差異,而且這是立法造成的,不是守法者、執法者所造成的。」他認為,因立法不清晰或有爭議而造成法律實施上的問題,在解釋法律上應該從寬處理。「法的目的,選舉法的目的也好,都不是以懲罰為目的,而是在於澄清行為的合法性為。把合法性的問題說清楚了,追究的問題上應該從輕處理。」

許昌亦疑問,2001年到現在已經選了四屆立法會,「重複提名」的情況是否首次出現。「以前處理是怎樣的?這當中涉及遵行慣例的問題,如果要改變慣例,改變對法律的理解的話,就應該要有明確的解釋,否則的話也是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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