蛇齋餅糉不申報最高罰10萬 鄭明軒:大錢都使咗,小錢又有咩好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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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32613

時間:2016年07月29日 19:19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圖左)、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圖右)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圖左)、行政公職局局長高炳坤(圖右)

【跌少少】行政會完成討論《立法會選舉法》修訂草案,法案建議引入候選人及法人的申報義務,在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前15日內,候選人及法人在本澳或外地舉辦任何向成員提供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包括餐飲、旅遊、娛樂、津貼及禮物等,必須向選管會作出申報。選管會將申報資料上載到網站供社會查閱及監督。公職局長高炳坤強調,申報制度不等於將違法行為「漂白」,活動違反選舉法仍需負上刑責。若候選人及法人不履行申報義務,則會構成輕微違反,可被科處1萬至10萬元罰款。

「10萬8萬罰款驚乜嘢啊?有錢請飲請食,點會在意你個少少罰款?大錢都使咗,仲點會怕啲小錢?」新澳門學社鄭明軒坦言,不履行申報義務僅需罰款欠缺阻嚇作用,形同「無牙老虎」,「請食飯目的就係為當選,罰我錢,又唔影響我當選機會,有乜所謂?」他認為,「請飲請食」非健康的競選手法,最有效的打擊方法,就是增加選管會的行政權力,將無申報又涉及競選性質的活動強制列入選舉開支中,「呢個方法對於有好多錢,又有機會洗凸嘅候選組別有警惕作用。」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鄭明軒(圖右)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鄭明軒(圖右)

辭選無得補選違基本法?梁慶庭:無違憲!

另外,在今次修法中,當局建議透過直選或間選選出的議員如放棄其議員資格,就不得再參與相應的補選,變相防止本澳發生類似鄰埠「五區公投」的情況發生。有傳媒質疑,《基本法》規定澳門居民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相關條文等同剝奪辭職議員的被選舉權,做法有違《基本法》原則。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回應指,相關條文並沒有違反《基本法》。若透過選舉產生的議員「辭職唔做」,之後又要參與補選,會對選舉及候選人的公信力及公平性產生負面影響。他相信立法會將對法案作深入的討論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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