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量刑等同「露械」 刑幅過低 建議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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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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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年12月25日 18:18

Businessman Touching a Businesswoman Inappropriately --- Image by © Ken Seet/Corbis

網絡圖片︰Businessman Touching a Businesswoman Inappropriately — Image by © Ken Seet/Corbis

政府計劃修訂《刑法典》多項關於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的規定,並引入新罪狀「性騷擾」列為半公罪。最高科處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若情節嚴重,刑幅加倍。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政府建議的有關處罰是參考暴露行為罪的刑幅,但行為人在被害人不情願下觸摸其性器官等行為,其冒犯程度遠高於「露械」。而且在澳門初犯或再犯,基本上都只會判緩刑或罰金,要到第三次再犯才會判處徒刑,認為處罰過輕難以起到阻嚇作用,有關刑幅應該加倍。

政府認為,為免加重情節與現行《刑法典》第一七十一條加重條款重複,建議將《刑法典》第一七十一條加重刑罰的規定剔除於性騷擾罪。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雖然政府建議的性擾罪有加重情節的處罰但有「盲點」,當中雖然規定被害人在經濟上依賴於行為人的情況下,性騷擾行為屬加重情節,這一般會讓人認為如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屬關係。但隨著社會急促發展,家庭關係亦變得日益複雜,子女在經濟上不一定依賴父母。

而《刑法典》第一七十一條有規定,「被害人係行為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收養行為人之人或行為人收養之人、行為人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又或受行為人監護或保佐」,有關情況的最低及最高限度的刑罰均加重三分之一。若該條款不適用於性騷擾罪,容易讓人以為社會鼓勵親屬間的性騷擾行為。但有關行為正是社會極度反感及禁制的,因此,認為應規定上述關係的性騷擾行為屬加重情節,而且不能用罰金代替徒刑。

政府建議的「性騷擾罪」只限於有身體接觸的行為。立法議員、婦聯副理事長黃潔貞認為,性騷擾的行為可體現為不受歡迎的身體接觸(例如擁抱、親吻或觸摸)、盯著看或擠眉弄眼、摩擦別人的身體、不斷追問別人的私生活、做出使人反感並涉及性的手勢、說出與性有關的言論或笑話、展示與性有關的不雅圖片或海報等。

她建議,性騷擾定義應該更廣,並把全部性騷擾行為刑事化;若當局不把身體接觸以外的行為納入性騷擾的範圍時,則應考慮設立專門的公共職權部門,處理涉及性別歧視和性騷擾的問題,讓這些非身體接觸性的性騷擾個案能夠得到有效的跟進,從而打擊性別歧視及性騷擾行為。

但有法律界人士則認為,不少人習慣講與性相關的粗口,其目的可能未必是故意要侮辱他人,只是一種語言習慣,「講下粗口就要坐監,係咪要去到咁嚴重?」而且若被害人認為有被行為人的言論所冒犯或侮辱,亦可按屬私罪的「侮辱罪」提出告訴,認為只將涉及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刑事化可以接受。

另外,性騷擾行為亦可能在「自願」情況下發生,例如行為人故意利用被害人對過程、情節、行為人的身份,認知有錯誤的情況下,如讓被害人誤以為行為人是其男朋友,而自「自願」被觸摸身體,這種行為也應被法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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