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論】海一居:誰負了誰?理不清的三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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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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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年12月12日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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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7日數十名海一居樓花買家在政總外抗議。 (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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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花買賣,只係小業主同發展商之間的契約,小業主需繳付契約訂明的金額去完成契約,而發展商則需按期交付單位履行合約。政府在這份契約中是不含任何角色的。
 
所以, 未能如期交付單位, 係發展商的責任, 小業主有權依法向發展商發起集體民事訴訟,追討賠償,而並非向政府追討。這是發展商未能履行合約上的責任,,並非政府。
 
2) 批地合約,係發展商與政府之間的契約。政府按批地契約上的條款給予發展商有期限的土地發展權,發展商在簽定契約時亦清楚掌握相關條款及期限,啟動發展項目時,應該已做好各項評估,包括能否在土地批給期限完結前完成項目等等…….
 
所以,沒能完成發展項目,過去混亂的政府土地批給和漫長的行政程序固然是其中一些因素。但更決定性的是,發展商在土地批給期結束前不足5年始發售樓花,預計交樓時間 (2015年10月) 與土地批給期結束 (2015年12月) 只相差兩個月,,發展商有否預留足夠後備時間予不可預計之工程延誤?請各位自行判斷。
 
3) 觀乎客觀事實,是次事件發展商未能如期完工,是否真的只因政府批圖則和工程淮照慢?
 
25年土地批給期要結束,發展商未能滿足批給契約的條款續租,政府依法收地,先不用討論土地法條文是否合理,只從法律上的契約精神這項基本原則分析,政府的處理方法完全符合契約精神。
 
 
 
( 作者有話說:本文非專業法律分析,僅供思考討論,如有錯漏,敬請見諒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