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與保障樓花小業主無矛盾 吳區獻策解海一居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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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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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年10月6日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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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一居土地使用權將於年底到期,將被政府依法收回,當中涉及二千多樓花小業主權益。發展商及官委議員近期亦頻頻發功,指倘若政府不續期,小業主便要血本無歸,要求修改新《土地法》。直選議員吳國昌及區錦新指出,新《土地法》已設定機制處理回土地同時保障樓花小業主權益,促請政府切勿「A字博」,應積極實踐法定機制落實保障,否則即屬違法,損害法治,打破新《土地法》所希望堵塞利益輸送的漏洞。

吳區認為,在土地逾期失效之下,發展商應承擔一切的經濟和法律責任。明知在土地批給限期內無法完成有計劃而竟出售樓花,是一種詐騙行為,以此利用樓花購買者當人質逼政府破格讓步的意圖亦是卑污的。

吳區指出,依法收回土地與保障小業主權益兩者並不絕對矛盾。發展商在土地不能續期無法履行有關賣樓合約時,應將全數樓款退回小業主,這是最起碼的民事責任,亦不排除小業主可透過民事訴訟索取樓款以外的其他損失。然而,若部分小業主仍期望維持購樓合約而最終按合約規定取得所購單位,按現行土地法亦有機制處理,並最少有兩種途徑可解決問題。

其一,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五條一款四項規定,當土地宣告失效之後,曾就土地作出抵押貸款的銀行可獲免公開招標獲批予土地以繼續完成相關計劃的機會。亦即銀行變成了發展商,並繼續完成相關計劃,已購買樓花的小業主在合約同樣條件下,取得所購單位。其二,若有關按揭銀行放棄上述申請,政府亦可將土地重新公開招標,並要求按原來計劃發展和履行樓花合約,而原發展商亦有權落標競投。吳國昌說︰「問題只是原發展商有無誠意繼續發展,願唔願意付出依法合理的起碼成本,去參與公開競投。」

另外,政府當局應當勒令發展商將所有已收樓款全部凍結,以確保在新承批人獲批給土地時將樓款轉移至新承批人,使其繼續相關樓花合約及能夠按合約完成原來的興建計劃,並須在過程中積極監管,確保落實小業主權益。區錦新指出,現時海一居樓花小業主根本不知到何時有樓,但上述兩種方法都按新土地法處理,「有好清楚的利用期,過期幾多要點罰好清楚,不到發展商去拖,其實是對小業主有更大的保障,亦可以清晰幾時能夠攞到樓。」

業界有意見指政府政策矛盾,行政緩慢,因此,無法按時完成發展的責任在政府,政府應設過渡期讓發展商完成項目計劃。「一塊批地25年,25年都發展唔到?根本講唔過去!這只是澳門發展商長期賴皮!」區錦新指出,新《土地法》第五十五條有清楚規定,有利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社會發展的公共利益的批給可可豁免公開招標,包括發展不牟利的教育、文化、衛生、體育事業或社會服務;興建公用事業設施;配合已向公眾尤其是透過下列方式公佈的政府政策的建設:參與由行政當局發起的城市建設計劃。但海一居的情況並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任何一項,若果政府繼續以免公開競投的方式將土地批給原發商商,是明顯的違法行為,亦損害法治精神。

吳國昌亦補充,作為法治社會,如果發展商有證據顯示是政府打壓,阻礙發展,可以透過法院解決。現時有法律、有機制,「若果政府都不遵守,那麽要如何建立法治?法律寫在字面上無意義,要真正落實執行才能讓社會信服。」他促請政府積極承擔責任,用新《土地法》既保障公眾利益,又要保障合法的已購樓花的小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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