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監局:全澳僅29間銀行可經營存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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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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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5年09月21日 20:20

寒笗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與博監局日前會見與六大博企高層。

【多金後續】博監局晚上發出2千字長文,重申只有獲金管局許可的29間銀行才可向公眾吸收存款,違規經營存款業務屬於刑事罪。今年一月,司警曾偵破一宗以互助社名義集資的個案。至於私人之間的「消費借貸」,由《民法典》第1070條規範因債務衍生的相關責任,重申高於法定利息三倍﹙現時的法定利率為九厘七五﹚,則視為有關合同具有暴利性質(高利貸) 。

當局重申有法律監管賭場運作及洗黑錢活動,一直有抽查賭場《巨額交易報告》的資料,過去曾發現有人購買娛樂場的贏款支票,博監局已要求各賭牌公司加強內部監控程序,確保娛樂場只向贏款的客戶簽發支票。
全文如下:
就近日部份媒體關於貴賓廳員工涉嫌虧空公款潛逃的報導,博彩監察協調局重申司法警察局方面正就有關個案展開調查,博彩監察協調局將全力配合司法部門的調查工作,並會依法作出跟進。

博彩監察協調局再次提醒市民,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的規定,只有預先獲得許可的信用機構方可向公眾吸收存款,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屬於刑事罪行。今年一月司法警察局在澳門金融管理局協助下偵破以互助社名義未經許可接受存款的案件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一個例子。獲許可的有關信用機構的名單可在澳門金融管理局網站列出的資料中查閱:http://goo.gl/5sGh7P

另一方面,根據澳門現行的法律制度,私人之間作出的“消費借貸”安排受《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條及續後條文規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消費借貸為一合同,透過該合同,一方將金錢或其他可代替物借予他方,而他方則有義務返還同一種類及品質之物”,“當事人得約定以支付利息作為消費借貸之回報”,“在消費借貸合同中,如訂立之利息高於法定利息之三倍﹙現時的法定利率為九厘七五﹚,則視有關合同具有暴利性質”。倘若出現“信任之濫用”、“詐騙”或“偽造文件”等情況,則屬《刑法典》規範的範圍。

根據第2/2006號法律《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及第7/2006號行政法規《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的規定,博彩監察協調局在2006年11月13日已向經營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人、經營幸運博彩承批公司或獲轉批給人的管理公司、經營彩票或互相博彩的特許經營公司及幸運博彩中介人發出了第2/2006號指示《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犯罪的預防措施》,訂定澳門博彩業界應遵守的,為預防清洗黑錢及資助恐怖主義等犯罪而制定的義務、守則和具強制性質的基本程序。

博彩監察協調局在對博彩中介入進行有關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犯罪的合規審查時,一直有抽查《巨額交易報告》是否具備齊全資料。例如過去曾發現有人透過購買娛樂場的贏款支票的情況,博彩監察協調局隨即要求各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人加強內部監控程序,確保娛樂場只向贏款的客戶簽發支票。

為堵截非用於博彩的資金流入娛樂場,博彩監察協調局於2014年8月向各博彩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人發出內部指引,要求加強相關的監控措施。而為監察業界遵守相關的指引,博彩監察協調局審計廳在指引實施後均會進行抽查。

此外,根據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的第6/2002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如屬由公司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情況,而有關公司屬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必須為記名股份,且公司資本應在公司設立之時已全部認購及繳付。法例亦禁止以公開認購的方式設立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的公司。

該行政法規同時亦規定博彩中介人必須向博彩監察協調局披露每名擁有其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股東或董事的個人資料,作為審查是否具適當資格參與相關業務;另外,根據同一法規第十九條,任何變更(包括股權變動以及有新股東加入等),必須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及得到許可。所以,要合法成為博彩中介人的股東或董事,特別是持有5%或5%以上公司資本的,其個人資料必須送交博彩監察協調局。換言之,法例只會承認通過適當資格審查的股東或董事。

第6/2002號行政法規分別訂定了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及博彩中介人的義務。根據法規的要求,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有義務將任何可能影響博彩中介人償付能力的事實通知博彩監察協調局;更新與博彩中介人之間的商業記帳的資料;監察博彩中介人的業務,尤其是博彩中介人履行法律、法規及合同所定義務的情況;將任何可顯示博彩中介人進行犯罪活動的跡象,尤其是洗黑錢的跡象的事實,通知有權限當局。博彩中介入有義務遵守適用的法律及法規中關於博彩中介人的規定,以及遵守由博彩監察協調局發出的通告及指引;接受博彩監察協調局進行的審計;備有商業記帳的一切簿冊及文件供博彩監察協調局審查,並應監管門的要求,提供一切資料及資訊。

博彩監察協調局強調將會依法加強相關的監督和審計工作,同時亦會深入審視及完善現行的法律法規,以促進博彩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考慮到現時社會對完善有關監管制度的關注,博彩監察協調局將盡快啟動第6/2002號行政法規《規範娛樂場幸運博彩的中介業務》修訂工作。修法考慮的其中兩個主要方向是:第一、參照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中對博彩承批公司的要求,就博彩中介人的資本額及股份、擔保金、帳目的提交,會計及審計等方面引入新的要求;第二、研究增加可公開的博彩中介人資料,例如董事、股東、主要僱員以及合作人之名單,讓利害關係人可以核實交易另一方的身份(如是否能代表博彩中介人),藉以增加行業的透明度及進一步提高博彩中介人經營活動的規範化。此外,按照現行的第6/2002號行政法規規定,政府可界定與博彩中介人主要僱員身份相符的職務,為此,將考慮把博彩中介人專責財務工作的主要高級職員納入為主要僱員,以便該職位依法必須由具有適當資格的人士擔任,藉以協助博彩中介人建立更規範化的會計制度及文件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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