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駕空城規會無違法 吳國昌批:何來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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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過年前鬼祟修法,突然撤銷城規會獨立秘書處被指涉嫌行政違法,新澳門學社日前到廉署檢舉。廉政公署今日透過新聞稿回應,只是重覆政府的說辭,指政府有權自行修改行政規則,秘書處只是行政運作層面,不涉及城市規劃的實質內容,不屬於「城市規劃範疇的法規及規章草案」,認為政府駕空城規會並沒有違法。

議員吳國昌質疑廉署只是「避重就輕」,不但沒有告誡政府要依法辦事,而且判定第3/2014號「城市規劃委員會」行政法規不屬於「城市規劃範疇的法規及規章草案」,並無提出具體法律依據,講明有乜理由,只是為政府踩界的做法背書。

現階段只有城規會委員會有權向終審法院申請司法覆核,驗證政府此舉的合法性。

廉署新聞稿全文如下:

廉政公署日前收到新澳門學社遞交的檢舉信,指特區政府修法透過第2/2015號行政法規撤銷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的處理方式涉嫌行政違法。廉政公署按照第10/2000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的規定,就有關事項開展調查,經分析研究後得出調查結果,現簡要說明如下:

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是按照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設立的諮詢機構,主要負責在城市規劃的編製、實施、檢討及修改程序中發表意見。至於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該法律規定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但法律並沒有對委員會是否須設立秘書處作出規定或限制。

第3/2014號行政法規《城市規劃委員會》除了規定委員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外,亦同時規定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負責提供委員會及專責小組運作所需的行政、技術及後勤支援。

鑑於秘書處是由第3/2014號行政法規所設立,因此,透過第2/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3/2014號行政法規的方式撤銷委員會秘書處,並未違反第12/2013號法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或原則,且符合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因此也不存在違反《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的“合法性原則”的情況。

對於有意見認為第2/2015號行政法規屬於「城市規劃範疇的法規及規章草案」,因此,未有按照第3/2014號行政法規第2條的規定在制定及公佈前諮詢委員會意見屬違法的問題,廉政公署認為第2/2015號行政法規所涉及的僅為委員會內部行政運作層面的內容,而非《城市規劃法》所規定的訂定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等城市規劃範疇的實體內容,因而不違反有關諮詢委員會意見的規定。

最後須強調的是,當涉及到規範城市規劃範疇實體內容的法規及規章草案的制定或修改時,則必須依照第12/2013號法律及第3/2014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聽取委員會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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