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抱、鹹豬手!職場性騷擾嚴重 澳門法律僅罰錢受害人更受辱

2014-11-28 誰來保護我?II 專題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12921

時間:2014年11月28日 11:11

女荷官突然被醉酒賭客成個抱起、賭場經理用性「交換」升職、家傭被幾近赤裸的男主人羞辱有冤無路訴、大學教師問女生「第一次」,這些個案並不遙遠,可能發生在職場、學校、人多擠迫的公車、夜深人靜的街角、甚至以為很安全的家。

「性犯罪關注組」法律顧問張麗華指,澳門並無針對非禮的專門法律,對受害人並不公平。即使事主願意花幾萬元請律師提告兼打贏官司,但「侮辱罪」最高只判監三個月或一百二十日罰金,作案人不但可罰錢了事(可能低至千多元) ,連案底也不會反映在「行為紙」上,色狼的犯案成本極低,毫無阻嚇性可言。

陪睡換升職 員工不甘受辱

張麗華指,以往曾處理一真實個案,一名賭場外籍經理利用職權向女下屬開出條件:陪睡兩晚可升super(監場主任)。事主不恥這種行徑並無接受,之後見到一名經驗、學歷都比自己差,又不會英文的同事升了職。上司竟再次開出交換條件:「現在兩晚不行了,要加到三晚!」賭場得悉事件後雖然開除了這名經理,但對內沒有任何公佈,女事主可能因流言蜚語之後亦選擇離職。她認為,處理性騷擾事件的透明度很重要,作為僱主可以做得到多,「如果當日賭場出一個內部公告,讓同事清楚利用職權威迫下屬有這樣嚴重的後果,預防和警惕作用會更大。」

被摸PP 賭客反嗆:大陸都可以!

本身是老師的關注組成員甘雪玲指,港台早已要求企業制訂預防性別歧視和處理性騷擾的指引,但澳門遲遲還未立法,便成為僱主推搪責任的借口。她舉例指,一名荷官在當值期間被一名賭客觸摸臀部,事主立即大叫並要求報警,賭客竟稱「大陸都可以摸,點解澳門唔可以?」 最後賭場只是息事寧人,叫事主休息兩日「平伏心情」。

她強調,類此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個案並不是少數,絕大部分受害者由於要自費請律師、覺得受辱不想再提、公司不支持舉報,或者司法程序冗長,認為法律難以制裁外地旅客,只好無奈放棄追究。非禮和性騷擾對受害人心理和情緒造成的傷害可以很大,並不是官方所說只是「一個眼神、一句說話」那麼簡單。

非禮罰款了事?提告更荒謬

現時澳門刑法只適用於強姦、迷姦或其他情節嚴重的侵犯行為。《刑法典》第160條規定,如果利用職權之便,在醫院、庇護所、診所、教育機構或感化場所等地方施行性侵犯,將被罰一年至八年徒刑。如果施行者是血親或工作上有從屬關係,可再加監三分一。

張麗華指出,疑犯要施行「重要性欲行為」才能被定罪,例如:脫光衣服、暴力對待、施迷暈藥迫使性交等,入罪門檻相當高,非禮不包含在內,更不用說性騷擾一類的冒犯行徑。如上所述,以「侮辱罪」來處理非禮,對當事人極不公平,「可以用錢來抵銷犯罪行為,已經好侮辱!就算入罪有案底,只會身份證明局有紀錄,罰金刑不會顯示在行為紙上,可以照樣入賭場工作,申請律師牌,幾乎不會有人知道,阻嚇性實在有限。」

技術上,她個人傾向非禮罪以「準公罪」形式立法更具操作性。在立法之前,其實政府和社會可以做得更多,例如:校園和工作場所可傚法外地先制訂行政指引和性騷擾投訴機制,其實每一間學校、每家賭場未有法律已經可以做,而不是「等到做報紙頭版才重視」。

女性受害人為何反遭歧視?

澳大社會學系助理教授呂家玟提醒,在討論立法的過程中,不能只談性騷擾的關係,而不談性別平等。台灣的法律都是放在性別平等的框架來看,不只是性的騷擾,針對身形、甚至性取向都算是性騷擾的範圍,所以它是一個性別上的規範,而不只是行為上,如「鹹豬手」等冒犯行為。

未來澳門公眾應深入探討:法律到底是要保護誰?誰有責任保護?保護什麼?她強調,它不是要保護女孩子,或者是青年人的純潔和貞操,它要保護的是「身體自主權」。「就是我對我的身體,和別人對我的互動,我有自主權。它要保護的是你的自主權,而不是要保護你的身體不被觸摸。所以前題是你要對自己的性自主權有很大的意識,你才能防止別人侵犯你的自主權。所以還是要從教育著手,誰有保護的責任?」以台灣的三部防治法為例,訂明政府設立專責的委員會規範,它不是要去處罰非禮的人,它要保護的是每個人,特別是女性對自己身體的自主及權利。

她解釋,如果訂立一個法律只是要保護一個人的純潔與貞操,很容易把被侵犯的受害人想像成一個不純潔的、對自己的身體、對自己的性沒有掌握的人,這就是為甚麼有時受害人會反而招致歧視和責難,「可能很容易去指責那個人說,你穿得很暴露,是你自己去勾引他,是你自己行為不檢。因為我們要保護的只是那個很純潔的人,而非對性的自主權。」所以在考慮立法時,社會更應清楚指出,就算當事人穿著很性感,重點是她對自己的身體和她不喜歡的行為及語言,有權利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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