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抱抱」如果在台灣會怎辦? ──專訪台灣勵馨基金會

2014-11-28 誰來保護我?II 專題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12920

時間:2014年11月28日 11:11

早前澳大「教授抱抱」事件,涉事教職員僅罰款了事,校方以「保護私隱」之名不肯公開案情,又將「非禮」淡化為「性騷擾」、甚至只是「犯校規」,處理手法引起社會嘩然。隨後校方公佈這並不是第一宗投訴,校園內耳語傳聞不斷,憂慮「性」會否變成校園的另類潛規則?若同樣事件發生在台灣,又會如何處理?

長期關注家暴和性侵害防治工作的台灣勵馨基金會(台東分所)主任張琳接受專訪時坦言,「無可能只是停職12天」。根據台灣《性別教育平等法》,若校園發生同樣事件,校方接獲通報後會成立一個調查委員會,成員必須有一半以上是女性,涉事雙方各自陳情後,委員會將根據當時的情景,分析當事人的動機和意圖。若確定加害人明顯有冒犯事主的意圖,教職員須接受強制教育,向當事人道歉及按照校內指引的其他處分。調查過程會保密,但兩個月內必須完成調查報告並公佈結果。為了保獲受害人,名字會以英文字母代替。

「抱抱」也可告刑事

在台灣,「強抱」已屬於一種猥褻行徑,當事人依法可以刑事性質的「強制接觸罪」提告,一經定罪,有可能被判最高兩年徒刑。倘涉及性侵等情節嚴重者,有可能被免職,累犯更可能會列被列入「狼師名冊」,不能再教書。校方若知道校園內疑似發生性侵害事件,卻未按規定向當局通報,或偽造、湮滅隱匿他人犯罪證據者,同樣會受到處分。

張琳坦言,有時是否性騷擾、當事人是否覺得冒犯,可能存在不少爭議。所謂「抱一下」,究竟是出於善意的安慰還是故意冒犯?對方一直盯著女侍應的胸部是視線關係還是有心為之?委員會分析當時的景情、了解意圖非常重要,根據經驗亦可釐清事件,免錯怪好人。

每家學校和公司依法都要制訂性騷擾防治的指引,有清晰的申訴渠道。每個學期,校方要安排一定課時向學生宣導,怎樣尊重自己和別人的身體、性傾向和性別特質,感覺受到冒犯應直接說不。例如:體育老師教游泳,難免會有身體接觸,事前應向學生說明白,如果學生感覺不舒服可以提出。

台灣三重法律機制處理校園、職場及日常生活中的性騷擾事件。(資料來源: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台灣三重法律機制處理校園、職場及日常生活中的性騷擾事件。(資料來源: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巴士有色狼 司機鎖門直接去警局

現時台灣有三部法律架起防治性騷擾的安全網,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與《性騷擾防治法》。「性平三法」分別針對學校、職場及公共場所制訂預防、申訴和處罰措施(見附圖),營造一個性別友善的環境。

台灣一個比較經典的事例,如果巴士上發現有色狼,無論是當事人還是旁人發現檢舉,司機必須即時鎖門把車開到警察局,車上一干人等錄取完口供後才能離開。

如果發生在澳門,這情景司機應該會被罵得很慘吧?張琳笑言,台灣人也會趕時間上班,但警局會開一個紀錄,證明你在這段時間是協助調查一宗非禮案。經過多年來的社會宣導和教育,公眾都不會再看輕這種事件,突然被陌生人毛手毛腳、摸臀、胸襲,對當事人帶來的心理陰影其實很大。除了職場和學校,擠迫的交通公具通常是非禮的重災區,因此,法律規定巴士司機是這個公共空間下的負責人,因此有義務直接介入事件。同樣僱主也要對辦公室內的性騷擾事件負責,若縱容事件不及時糾正處理,最高可被罰款10萬新台幣。十人以上公司未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者,或三十人以上公司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告,地方政府均可處一萬至十萬罰金。

張琳指, 雖然「性平三法」只屬私罪及行政處罰,但由於會直接影響工作前途,在嚴謹的執法體系下,阻嚇性並不比刑法低。她認為,情節嚴重的性侵和一般性騷擾應有不同層次的法律制度處理,避免錯用牛刀,增加司法系統的負擔。

跨級通報機制確保性侵害個案獲得公平處理

跨級通報機制確保性侵害個案獲得公平處理

尊重不同性傾向和性別特質不受歧視,也是性別教育的一部分。

尊重不同性傾向和性別特質不受歧視,也是性別教育的一部分。

性別平權 不光是保護女性

台灣社會也是以男權為中心,張琳說,推動「性平三法」通過是民間團體多年來努力的成果,性別平等、身體自主權的意識也是一點一滴建立,倘若社會沒有共識,法律是沒可能通過的。若沒有後續普及化的性別教育,光有法律作用也很有限。跟澳門不一樣的是,這場運動的起點是始於十四年前一宗校園霸凌的悲劇,事件中的男孩因比較「娘娘腔」而長期被歧視和暴力對待,最後在校內廁所被發現頭部重創不治,案件至今仍是懸念。「玫瑰少年」悲劇(詳見另文)令台灣社會看到,不光婦女會成為歧視和暴力的受害人,如果沒有基於對人的價值和尊重,不分男女,也可能會受到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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