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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治理與知識份子的底線

踏入盛夏,澳門的氣溫屢創新高。但對於本地大學的學術自由而言,最近卻令人感到陣陣寒意。在公立大學中,有教師因鼓勵學生參加社會行動、倡議公共政策、或批評政府而受到校方警告、僱用合約遲遲不獲續期等壓力,甚而有學生在畢業禮上舉牌表達訴求及記者採訪拍攝被粗暴驅逐。在私立大學中,直接解僱對時政作出批評的教授,並牽連當事人的配偶,施以降職處分。

因此,論盡特別組織了本期專題,集合了多篇有份量的文章,論及當下的學術自由危機,以及知識份子的責任,值得讀者細讀。目前,這些對學術自由的威脅,表面上似乎都是來自於大學內部。那麼,我們需要追問,這些知識生產的場所,到底發生了甚麼事?更進一步追問:大學,所為何來?主體是誰?

要嘗試回答以上疑問,我們需要從大學作為一個生產和傳授知識的機構,該如何治理入手。當下,遍佈全球而具有現代意義的大學,其發源地是歐洲,自第七、八世紀開始出現醫學或法律等單科學校,繼而興起教會主辦的神學院,直至1088年第一所大學義大利波隆那大學誕生。數百年間,大學的治理主體,一直是教會的神權和世俗的王權,主人是神職人員或政權的統治階層,有權聘任、懲罰、辭退校長和教授。

直至十二世紀,巴黎大學成立,為了與教會的神權和世俗的王權抗衡,巴黎大學的教師率先成立了以大學教師為主導的「學者行會」。透過「學者行會」,巴黎大學在各個學院建立了由本學院所有成員構成的一協商性團體,共同決定和處理其內部事務,包括學術發展政策的制定、校長的選舉、學生的遴選、課程的設立、教師的延聘等,這是西方大學「教授治校」的原型。其中的核心理念,就是將大學的學術自主權和教師的學術自由權崇奉為學術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並流傳到英國的牛津和劍橋,成為高等教育的普遍模式。近代歐洲的帝國主義,再把大學的理念連帶輸往世界各地。

而美國的情況,也不是一開始即享有教授治校的權力。清教徒來到美洲大地,成立大學之初必須依靠大量的募資,因此大學的理念很大部分受到贊助者的影響。爾後,經過教授們的爭取,甚而法院訴訟,終於在1915年成立美國大學教授協會,確立學術自由和教授治校的基本原則,並通過推動立法以保障學術自由與共同治理。

在中國,教授治校的理念曾經並不落於人後。早在1912年,蔡元培出任民國第一任教育部長時,就起草《大學令》,規定大學要建立評議會、教授會的組織。1917年,蔡元培主持設立了北大評議會,作為全校的最高立法機構,議長由校長擔任,評議員是各科學長和各科分別推舉的教授代表,任期一年。按蔡元培的想法,連大學校長,也應該是民主選出的。而在清華,教授治校的原則更得到了發揚光大,經過反復討論,清華教職員會議在1926年三讀通過了《清華學校組織大綱》,大綱設了兩個重要的權力機關,一為評議會,一為教授會。後來,教授會更透過民主程序選出了教務長梅貽琦(清華人尊稱為「永遠的校長」)。

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各國民主思潮普遍有所發展,大學的初級教師、學生以及職員要求參與學校管理的訴求與日俱增。治理主體漸漸從教授治教過渡到教師、職員、學生所形成的大學社區共同體組成。學校猶如一個小型社會,教師、職員、學生同時作為一個公民,究竟該如何透過集體的力量保障自身或群體的權利,需要一個實踐的過程,從而塑造一個由下而上的大學校園、成就一個民主成熟的公民社會,是每位成員的責任和義務。

從歷史的長河裡拉回到現實中的澳門,規範高等教育發展的「高等教育法」修訂工作,2004年政府已開展立法工作,並曾於2005年公開諮詢,現任高教辦主任在2011年上任時,曾表示爭取該法於當年內盡快通過是工作重點。可是,啟動立法工作至今十年,一部適應時代需要的澳門高等教育法仍未成事。十年來,社會以至學界,何曾對該法的實質內容作過認真嚴肅的討論?

再看公立大學中的旗艦澳門大學,該校的規章制度最近一次的修訂在2006年,到2011年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設立澳門大學修章工作小組,研究再次修章。對比近百年前的清華,是由教職員討論共擬大學規章,澳大的修章工作小組完全由官方任命,由謝志偉出任主席,成員包括丘曼玲、李沛霖、林金城、林綺濤、唐志堅、崔世平、梁慶庭、黃顯輝、趙偉、蘇朝暉,這些成員代表了誰?由讀者自行判斷。

在澳大官網上陳述修章的理由和方向時,字裡行間我們會看到三個關鍵字:錢、錢、錢。例如,薪酬不受上限約束、政府對大學的撥款制度、公共財政的會計制度等等。修章不斷爭取放大大學管治層的權力,但對大學內的各個主體類別(教師、職員、學生)的權力分配,以至權力的制衡,不見著墨。

大學,一個生產和傳授知識的機構,教師和學生理當成為生產和傳授知識的主體,作為狹義的知識份子,其底線起碼是機構治理的主體,同時應該受到法定權利的保護。當然,歷史告訴我們,權利需要去爭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