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院倡立法會選舉活動期延長 提供或收受利益處最高三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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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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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4年02月27日 1:01

檢察院從去年立法會選舉中,從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及治安警察局收到200多宗涉嫌違法個案。檢察院就立法會選舉活動提出八大建議,包括延長宣傳期,由現時約兩星期延長至四星期;在公佈選舉日起直至競選活動開始前為「空窗期」,選舉委員會只可發出不具約束力的指引;檢察院亦建議在《立法會選舉法》設立「在競選活動中提供或收受利益罪」,處最高三年徒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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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從去年立法會選舉中,從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及治安警察局收到200多宗涉嫌違法個案,包括5宗競選期開始前的偷步宣傳個案、175案宣傳期的違法宣傳個案、17案冷靜期的違法宣傳個案及17宗選舉日的違法個案。

偷步宣傳個案全部歸檔處理

檢察院就5宗個案開立了一宗偵查案件,涉及多個組別在宣傳期開始前進行一些活動,如︰社團為會員和家屬免費舉辦旅遊;團體透過會訊向會員通報競選決定;競選組別主要人士接受報章訪問等。由於選管會發出的指引雖有「加重違令罪」的告誡,但沒有詳細列舉偷步宣傳的具體行為,且參加被檢舉的活動人數眾多,加上《立法會選舉法》欠缺追究法人或團體「加重違令罪」的特許條文,經調查未能充份確定偷步宣傳的意圖,故案件歸檔。

170多宗違反指引個案沒有條件進行刑事追究

另外,警員在宣傳期內巡查市面並揭發170多宗違反指引的個案。經檢察院分析發現,所有違反指引的宣傳品已即時清理,無法查明誰人張貼,加上有關指引欠缺加重違令罪的告誡,檢察院認定該等個案沒有條件進行刑事追究。

17宗冷靜期內違法宣傳個案付罰金了事

17宗冷靜期內違法宣傳個案涉及多個組別。根據《澳門立法會選舉法》規定,在選舉前一天以任何形式作出宣傳者可構成「競選活動的輕微違反」,可科澳門幣2千元至1萬元罰金。結果,所有涉及的組別自願支付罰金,案件得以歸檔。

 

13人投票拍攝 違令罪名成立

去年立法會選舉當日,有15名選民投票期間使用手機拍攝或企圖拍攝,當中14人被警員拘留。檢察院將該14名市民送交初級法院即審,除了宗個案被認定沒有條件即審外,除了一宗個案因尚未開始拍攝而獲判無罪,其餘13宗個案被法院宣告違令罪名成立。退回的一宗個案,檢察院開立偵查案件,案件最後歸檔。

檢察院就選舉法提八大意見

檢察院經過處理上述個案,並分析與選舉有關的刑事處罰制度,就《立法會選舉法》提出八大修改意見︰

一、建議《選舉法》規定,選管會發出附有告誡的指引,除了通知各候選組別及載於相關網站外,還需刊登於政府公報,以及刊登於中、葡文主要報章,以便更好追究一般市民違令罪的刑事責任。

二、立法者在一般輕微違反制度都會指定專責行政機關處理輕微違反的行政程序,但《立法會選舉法》沒有指定哪個專責部門負責選舉有關的輕微違反個案,因此,《立法會選舉法》應完善相關制度,指定由一個職能部門處理相關問題。

三、建議將現時約兩個星期的立法會競選宣傳期延長至四個星期,因為宣傳期過短可能引致部份組別想方設法偷步宣傳,反而危害立法會選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四、建議在公佈選舉日起直至競選活動開始前的一段時間為「空窗期」,選舉委員會只可發出不具約束力的指引。如有人在該期間進行疑似偷步亘傳,委員會認定屬實,可命令停止活動,甚至作出譴責,有關人士和團體無需負上刑事責任,否則在不同競選組別互相指控下,檢察院提起的倘有刑事檢控將嚴重影響選舉的進行及立法會的運作。

五、建議放寬只允許候選組別在選管會指定的公共地點張貼宣傳品的規定,只要在非法律禁止的公共或私人地方,候選名單在符合法律規定下都可張貼。

六、建議《立法會選舉法》參考澳門《刑法典》第五條的內容增補相應條文,確保對於在澳門以外作出的賄選等犯罪行為同樣得以追究刑事責任。

七、建議參考台灣的做法,在《立法會選舉法》增設檢舉賄選奬金制度。

八、建議在《立法會選舉法》設立「在競選活動中提供或收受利益罪」︰自選舉日公佈日起,在競選活動中提供、承諾提供或給予公共或私人職位、其他物品或利益予他人者,處最高3年徒刑,但按選管會指引的宣傳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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