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定義再成爭議焦點 媒體擔憂刑罰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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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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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年10月8日 5:05

新聞局昨日(10月7日)舉行《出版法》修訂建議草案專業界別的第三場諮詢會,對象為周報和月刊代表。諮詢會上,「機密」定義及相關刑罰,再次成為爭議焦點。有媒體擔心「機密」定義不清晰,日後將嚴重影響新聞工作者對於敏感資料的處理手法,並再三向新聞局追問「機密」定義為何,但新聞局始終未能給出讓媒體代表滿意的答覆。

 

新聞局法律顧問稱,「國家機密」的訂定是由中央政府所決定,而《維護國家安全法》中也有明確的範圍。澳門目前雖然未有「保密法」,但關於「機密」的規定,各個行政部門都有具體的要求對相關資料保密。政府部門必須有法律依據,才能中止新聞工作者接近資訊來源的權利。新聞局局長陳致平補充,如果關於「機密」文件的定義有爭議,「日後上到法院,法官話唔係(「機密」文件),咁咪即係政府錯囉。」然而,關於濫用「機密」會有何後果,陳致平則沒有進一步說明。

 

另外,媒體代表認為,《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條已經對傳播犯罪的傳媒進行處罰,而且刑罰已較一般人為高。然而,草案的第二十九條「對於透過出版品作出犯罪的科處刑罰,為刑事一般法例的法定刑加重其最高度的三分之一」,媒體代表質疑這是否要針對傳媒一再加刑?

 

新聞局解釋,只要《刑法典》已對犯罪者加重刑罰,則出版法不會「一加再加」。草案的第廿九條,目的是更細緻地釐定《刑法典》內未有列明的加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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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