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社團政治特權是硬道理

2012-02-10 政改風雲第一波 專題報道

文:仇國平(澳門大學政府與行政學系副教授)

網址:https://aamacau.com/?p=585

時間:2012年02月10日 9:09

澳門建制人士,指間選及直選立法議席各加兩位、特首選委增加一百名是社會大致共識。造種不但歪曲現實,亦誤讀中央意願。

有關社會共識,數年前有本澳雜誌及大學進行民調,超過半數受訪市民支持普選特首。我要問,所謂的社會共識為何不包括這個民意結果?日前就政改進行的諮詢,就連親建制大報澳門日報也看不過眼(請閱澳門日報一月三十日報導),借我的口批評政府偏重社團領袖及政界人士意見。八場諮詢會僅有一場的公衆諮詢場,部分公衆諮詢場發言者也是社團領袖及政界人士。我要問,在這種諮詢方式下,怎樣知道社會共識?

澳門政制最大問題,是不能產生高效而有代表性的政府。有說澳門是社團社會,立法會間接選舉及特首選委會選舉要體現社團的重要性,只有社團領袖才有投票權及參選權,這種說法根本是違反基本法:根據基本法四十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在公約內,並無規定公民要透過社團才能行使投票權及參選權。如果「基本法沒有寫明有普選,所以不能有普選」的邏輯可以成立,那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沒有寫明公民要透過社團才能行使投票權及參選權,所以社團不能代表公民行使投票權及參選權」的邏輯亦應成立。

 

在澳葡時代,澳門愛國社團有兩大政治功能:一) 代表北京推行澳門政策,令北京能繞過澳葡政府維護自己的權益; 二) 協助北京推行統戰工作,對付國民黨及其他敵對勢力,拓展在澳門的親北京力量。回歸後,北京大可指令特區政府、中聯辦、以及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等官方組織推行澳門政策,無需透過專業水平大大落後的各大小社團。再者,國民黨敵對勢力早已撤出澳門,其他外國敵對勢力亦不見蹤影,澳門各大小社會人士,向北京投懷送抱者絡繹不絕,亦無需社團推行統戰工作。愛國社團的歷史任務已完成,理應退出政治舞台,或者轉型,成為透過爭取民意支持、為市民發聲、贏取市民選票的政治力量。但是,大部分社團卻尸位素餐、不思進取,以自己在建制內的影響力,維持以社團為核心的選舉制度,只會令他們跟民意更為脫節。沒有民意基礎的社團,是不可能代表民意。

如果以社團為核心的選舉制度運作良好,中央政府就不會要求澳門進行政治改革。如果稍稍增加直選間選立法會議席,以及增加特首選委會議席就等於政治改革,那麼跟回歸以來的議席變動有何分別?何需大費周張,勞煩中央指令改革?一切的政治改革,都涉及權力再分配,例如將權力由一個獨裁者再分配到一班政治精英,由一班政治精英再分配到普羅大眾,或由上級政府再分配到下級政府。至於澳門,就是將權力由社團領袖再分配到澳門大眾。

政治改革的目標,是令立法會及特首要有代表性,要有代表性,就要革除現時社團越俎代庖、代替市民行使投票及被選權的狀況;政治改革的手段,是透過改革選舉制度,以一人兩票的原則 (一票選立法議員,一票選特首),取代現時普羅市民只得一票選立法會直選議員,社團領袖既可選立法會直選議員、間選議員、特首選委成員、以及特首一人四票的不公平現象。

至於官委議員,若按基本法規定不能取消,可把數目減至最少,或規定只能委任在立法會選舉中、得票最高的幾位落選候選人、又或者把官委議員虛化,官委議員有權在議會議政,但沒有投票權,既可協助立法會補充直選議員欠缺的專才,又不影響立法會的代表性,更可滿足某些人士,宣稱澳門政改要走自己道路的訴求。

 

為了滿足從序漸進的原則,來屆可先保留官委議員及間接選舉,官委議員的產生按上文處理,至於間接選舉應以以下方式改革:一) 重新分配各界別的名額。間選界別共十席,工商、金融界佔四席,比例遠超僱主在澳門人口中的比例。建議將議席減至一席。二) 社會服務、文化、教育、體育界別應以分拆成四個獨立界別,每個界別選一名議員,杜絕體育界人士代表其他三個界別的怪現象。三) 僱員界別由兩席增至三席,令議席數目配合勞工界在人口的比例。四) 現時工商、金融界只代表大商家,而澳門僱主絕大部分是中小企業經營者,工商、金融界別的議員不能代表界意見。同時,勞工界別由工聯會壟斷,議員並不代表非工聯會會員的勞工界,建議由選民按他們的職業及意願,將他們分配到各功能組別,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各間選議員。至於具體如何操作,可參考香港立法會教育界及法律界功能團體選舉。另外,選舉委員會委員亦應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具體操作方法亦可參考香港選委會選舉。

同時,立法會直接選舉選舉辦法亦需改革,令選舉更加廉潔公平。現時每張選舉名單的經費上限超過八百萬澳門元,對財力薄弱的候選人不利。建議將選舉經費上限參考香港水平,削減至八十萬。同時,有關打擊賄選的法例過於寬鬆,容許候選人在選舉期之前向選民提供飲食、娛樂、以至金錢等利益換取選票,建議收緊相關法例,加強執法,具體操作方法亦可參考新加坡相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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