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判囚21年 需賠特區7,500多萬 何超明高呼︰這是寃案,我要上訴!

何超明涉貪案審訊新聞檔案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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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07月14日 19:19

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經逾半年的審訊,終審法院合議庭今日裁定何超明逾千項罪名成立,判處單一刑期 21年。何超明在庭上聽完判決後,曾舉手要求發言,但被合議庭拒絕要求,他隨即高呼︰「呢個係寃案,我要上訴。」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則指示︰「帶佢出去。」何超明被3名獄警押走時,仍不斷振臂高呼︰「呢個係寃案,我從無收過一分錢,何來犯罪?我要上訴!我要上訴!」

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何超明被控逾千項罪名當中,1 項相當巨額加重詐騙罪、3項普通詐騙罪及20項濫用職權罪的追訴權因時效期間屆滿而消滅。2 項普通詐騙罪、1 項濫用職權罪及 7 項加重清洗黑錢罪罪名不成立,宣告其無罪。何超明被判罪名成立的控罪中,包括 490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合共 538項相當巨額、巨額及普通詐騙罪;1項發起及領導犯罪集團罪和49項加重清洗黑錢罪等。

另外,合議庭亦裁定,何超明需向特區政府賠償多項損失,包括何超明獨自向檢察院賠償1,836萬元;他與王顯娣需向檢察院賠償432萬元;他與商人黃國威等人組成犯罪集團一項,需向檢察院賠償332萬;他與下屬黎建恩、陳國輝等人組成的犯罪集團,需向特區政府及檢察院賠償4,990萬元,合共7,590萬元。而何超明涉及犯罪集團的118萬不法收益,以及與妻子周小芙的1,210萬不明財產予以充公。

合議庭認為,何超明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十分嚴重,在審判聽證中全面否認實施了被起訴的犯罪事實,更未表現出絲毫悔意。不僅令檢察長辦公室遭受巨大的經濟損失,破壞澳門社會公平競爭的良好環境,對社會秩序和社會公平造成十分負面的影響,還嚴重影響本澳檢察機關的形象,影響極其惡劣。

合議庭又稱,何超明長期身居檢察長之高位,又屬從事司法工作多年的「法律人」,本應知法守法,嚴於律己,在執法工作中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但被告不但不畏懼權力和法律,反而長期逾越了法律的紅線,而且嚴重地觸碰了法律的底線。以其本人對法律的理解以及作出的批示等同甚至高於法律的方式來漠視法律的存在和要求,將檢察長辦公室的人事財政管理範疇變為法外之地。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要求其應負的義務。

合議庭又表示,在犯罪行為中,何超明起到十分關鍵的重要作用,甚至在犯罪集團中扮演組織者、籌劃者和領導者的角色。沒有何超明的參與,本案涉及的所有犯罪都不可能成為現實。

裁判書全文︰https://goo.gl/reUd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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