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警涉包庇犯罪集團案宣判 6警罪成 各被判囚1年9月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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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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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05月5日 19:19

6名治安警員涉嫌包庇犯罪集團,協助被禁入境人士進入本澳並提供保護,以及通風報信等,收賄達183萬元案件。初級法院下午判處6名被告罪成,各被判囚1年零9個月至15年不等。其中首被告、首席警員莊振威26項控罪成立,合共被判處15年徒刑;第2被告、首席警員林國森16項控罪成立,被判11年徒刑;第3被告、副警長賴永衡11項控罪成立,被判9年徒刑;第4被告、首席警員余志偉2項控罪成立,被判4年徒刑;第5被告、警員趙汝群2項控罪成立,被判7年零6個月徒刑;第6被告、退休警長麥健漢2項控罪成立,被判1年零9個月徒刑。

6名被告各被控協助、收留、受賄作不法行為、違反保密、濫用職權、袒護他人、詐騙等多項罪名。合議庭主席周艷平宣讀判決書時表示,法庭證實莊振威、賴永衡、余志偉及趙汝群4人曾經協助被禁止入境人士來澳、逗留本澳期間向他們提供庇護及協助他們離境,又指即使沒有實際收取報酬,但與相關人士有報酬的協議就視同犯罪,判處上述4人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成,莊、賴、趙3名被告被判3年半徒刑,而余志偉則被判3年零3個月徒刑。

莊振威亦被控2項濫用職權罪,周艷平宣判時表示,被告違反警員義務,要求同僚優待1名被捕禁入境人士,並向同僚打探另外2名被捕禁入境人士的調查情況,2項控罪均成立,每項控罪判處1年徒刑。莊振威亦被控1項瀆職罪,周艷平指未能證實他親自或以影響力將3名被禁入境人士的案件拖延,故瀆職罪名不成立。他亦被控20項違反保密罪,同樣罪名成立,每項罪名判處1年徒刑。

另外,第2被告林國森被控3項袒護他人罪及1項公務員袒護他人罪,周艷平指,因無法證明林影響同僚少拿部分監控錄影帶或刻意降低錄影質素,而判處其中1項袒護他人罪不成立,但其餘2項袒護他人罪則獲得證實,每項控罪判處1年徒刑。而公務員袒護他人罪方面,證實林向賭場收取14張監控錄像光碟後,只將其中2張交付卷宗之中,令相關人士逃避處罰,罪名成立被判2年徒刑。

法官宣讀完判決書後,第1至5被告繼續還押路環監獄,而第6被告麥健漢的代表律師提出上訴,要求法庭考慮是否仍要麥健漢繼續羈押?檢察官認為,應對麥健漢實施禁止離境、定期報到及提供5萬元保證金等強制措施。合議庭主席周艷平最終決定,按照《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對麥健漢採取非剝奪自由的強制措施,包括作身分資料及居所之書錄、5日內提供5萬元保證金、禁止離境並於2日內交出旅遊證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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