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社工專業制度建設與社工倫理價值的實踐評析

2015-02-18 進擊的社工 專題報道

文:蘇文欣、鄧玉華、甘雪媚(以上三位為澳門社工老師)

網址:https://aamacau.com/?p=15122

時間:2015年02月18日 10:10

澳門2012年首次推出澳門社工註冊制度法案諮詢文稿(下簡稱「第一稿」),諮詢主要的對象的社會服務團體、社工老師和學生。筆者之一鄧玉華在《兩岸四地進步社會工作研討會(澳門站)》(下稱《研討會》)當中指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葡文(Conselho de Acção Social)譯文意思實情是『社會福利委員會』,主要職能並不在於制定社工行業的專業發展,但在行政安排下,所拋出的第一稿被各方質疑,具體反映在政府行政當局三場的諮詢會議中,社工們包括老師和學生們都高舉『不同意』(第一稿)和『專業自主』的標語。」記得當時社工學生也送了兩本提及社工價值的書給社會工作局局長,讓非社工教育背景的社工局局長認識社工價值和實踐之間重要性。鄧玉華又指出:「在2010年至2012年整個制度建設過程中,在法理情上都有諸多瑕疵和缺失。如今制度建設仍在進行中,希望各相關方能更認識社工專業,尊重專業,而社工們也得發揮本身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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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回應《研討會》主題「社工何價」,以及「社工與社會運動」的關係,朱志強社工老師說︰「社工職業道德觀的確體驗在社工價值的實踐當中,因此,政治實踐方面的挑戰在於社工和服務對象也是生活在同一個社會當中。因此,下班與上班的工作職場是同一個地方,也許社工若果可以人格分裂成上班時一個樣,而下班後可以不關心『人權』與『社會公義』的事,這是代表他能做到真誠地自欺﹖還是社工價值的實踐在工作單位的崗位內受到什麼的限制?」

故,現時社工主要分為三種,一種是連社工價值是有包括社會公義和人權等實踐元素的價值都未清楚的社工。第二種是下班後就不是社工,重視個案工作的社工下班後,基於個案工作社工倫理,目的想讓案主自立和不依賴社工的原則,所以,重視個案工作的社工不能私下約見個案,第二種社工絕大部份是對工作熱忱,但下班後不是社工的說法,只能解釋社工在個案領域的工作,而社工稱作『社會工作』的意思即是『社會』加上『工作』,社工的職業場所是『社會』。因此,澳門現時仍有第三種即是下班後,才可以實踐社會公義價值的社工。

現時,最大的資助者(澳門主要是來自政府的博彩業稅收)的資源往往會投放在最能保障自己政府管治權威的安全的個案工作、兒童、青少年、老人或家庭綜合服務中心等微觀與社會控制而穩定的社會福利資源投放政策上。而社區或社會政策倡導方面工作,是會影響到政策制定者(澳門社會福利政策制度者主要是社工局)的決定。這與台灣的民眾有權以選票決定下一屆管治者的政治體制不同,受民選政府資助下社會工作所做服務較貼近民眾意願有所差異,故此,台灣社區倡導的工作仍大有資助者給予資源。地區上對照下,澳門政治體制導致澳門社工在倡導、社會改變或關注社會正義議題上幾乎沒有資源或技術上支援。

故此,蘇文欣說︰「現時關注澳門的社工註冊方面,他們自發性組成了倫理小組,探討一套適合於澳門社會工作實務的倫理守則及指引。因此,由一個『困』字開始講起……」,『困』中間的木有四面牆。

第一道(困字左邊的)牆是受巿場導向資本主義下,第一稿的社工註冊制度的標的是保障消費者(服務對象)權益,社工被金錢價值去衡量社工價值,體現在社工日常的工作主要是達到量化指標的。社工機構主管不是檢討服務如何更切合到服務使用者的需要,而是管理機構項目財政收資是否能保住所有受聘社工和員工繼續有工開。卻忽略了保障服務對象在社會公義的權益方面時,社工倫理守則如何協助社工隊伍人員間支援共同捍衛服務對象的基本權利,包括政治實踐方面的政治平等權。

第二道(困字上邊的)牆是管理主義行政主導,第一至第四道牆是環環相扣,第一稿社工註冊委員會成員全部都是委任,委任的原因是合符效益。當中,立法上的技術性原因是第一屆的社工註冊委員會代表不能一人一票選出,因為並未有註冊社工。但從第一稿當中也看不見有『過渡性社會工作委員會』之類的行政支援單位和類似制度建立的條文,協助由『無』至『有』第一屆註冊社工的過渡期內,建立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社工代表,亦具社工行內認受的『第一屆社工註冊委員會』。

第三道牆是「去社會化」,簡單地說,現時倫理守則讓『社會工作者』不關心『社會』,例如︰參考香港的社工註冊的倫理守則當中,主要守則及指引來自個案層面的實務例子,但對於社會面向的社工實務指引卻佔比重較少。這會使社會大眾會傾向以個案工作的實務指引去理解社會工作,亦忽略社會層面的服務面向發展。澳門於一九九七年由澳門的社工專業組織都曾撰寫過相類的社工倫理守則,短處卻有相類似,實務個案工作指引亦不適用於社區工作。以致實踐人權及社會公義等社工價值的實務工作者,在基礎未穩固時,要踩著綱線助人。卻不容許他們犯錯,最後使社工履行社會倡導或實踐社會公義等工作有卻步或退縮感。

澳門社會服務過去一直由澳門政府撥款,而政府的稅收主要來自博彩業。社工有愛心和會幫人的印象使社工與義工、神父、牧師等慈善組織領袖形象差不多。因此,第四道牆是「去專業化」,當然亦有些人會認同澳門的社工「來未專業過」,所以,社工需要自己組織起來以「註冊社工的身份」,以暫時模糊公眾心目社工「不專業」的形象。並以保證服務質素或保證服務對象權益的旗號,暫時以「國王的新衣」一樣慰藉某小部份社工個人自我的專業自卑感。

由以上這四道牆組成澳門社工註冊倫理實務指引撰寫工作小組的困境,若果在社會工作者註冊制度第二稿要把以上四道牆的社工倫理放進法例當中時,相信也是社工價值實踐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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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邊度有社工(虛線的代表仍未有社工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