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署比我想象中考慮得更周詳」──一個在香港當養父的個案

2014-07-18 有育無類 專題報道

文:黑潮/採訪:黑黑

網址:https://aamacau.com/?p=9708

時間:2014年07月18日 0:00

「配對領養家庭及待領養兒童前,香港社會福利署(下稱「社署」)都不會讓家庭立即小朋友見面,而是會先讓家庭考慮那小童的一些基本情況,例如他在甚麼情況下被棄養、身體狀況如何等等。領養家庭原則上接受了,社署才讓安排見面。」林爸爸(化名)跟論盡媒體憶述自己領養的過程時表示:「最初我也不是太明白這些細節。但後來回想,社署應該有考慮過這些。例如小朋友有身體上的問題,可能需要許多時間長期照顧。領養家庭跟小朋友未見面前,他可能會比較冷靜,但見了以後,可能中國人所說的「很合眼緣」,很喜歡他,就忽視了小朋友的身體狀況、家庭背景等問題。從社署的角度這對小朋友未必是好事。」

「給我的印象是,他們很多很細微的地方他們都會考慮到,較我想象中考慮得更周全。」林爸爸總結道。

林爸爸和太太是香港人,婚後希望有自己的小朋友,惜一直未能如願,於是決定領養。在香港,不少社福機構如「保良局」、「母親的決擇」等皆有為一些被棄養的嬰兒或兒童提供服務,但領養事宜則是由政府的社會福利署中央統籌。「所以我們直接去社署,然後填表格、辦手續。社署有安排我們參加一些工作坊,然後再進行配對。」過程中,領養家庭不可以選擇小朋友,但可以提出一些條件,如兒童的性別、身體狀況等。「身體狀況可以很細緻,例如遺傳病、父母的不良嗜好、吸煙、飲酒等,都會寫得很仔細,社署會根據資料進行配對。」

今年春天,林爸爸和太太獲社署配對一個女嬰,「中間大約花了九個月,比我們想象中快。我聽說過更快的個案也有。」但這不代表他們立即成為嬰兒的法定監護人。林爸爸和太太先要到負責照顧她的社福機構去探望女嬰,約兩三個星期後,再帶嬰兒回家。社會福利署的社工亦會每月家訪,探望嬰兒。「因為根據香港的法例,我們要獲法院賦予一個永久監護權,才能成為她的法定監護人。」林爸爸解釋道。「現在她的監護人是社會福利署署長,我和太太是臨時的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暫時把監護權交給我和太太,所以有很多限制。例如我們不能沒經社會福利署同意及批准下,帶她離開香港。大約是回家後六個月,便開始上法院,法官看過文件後,覺得可以了,再正式把永久監護權由社會福利署交給我們。」而隨後社署對於領養家庭之跟進亦會大大減少。

林爸爸形容,社署的領養服務雖然看似低調,但相關資訊不難找到,成為領養家庭的門檻也較他當初預想的低。「我原以為只有結了婚的夫婦才可以領養,但原來單身的女性亦可以。單身的男性原則上也可以領養,但不可以領養女童或女嬰。」但社署對已婚夫妻亦有一定要求,「例如一定要結婚後三年才可以領養。我猜背後的考慮是希望小朋友有一個穩定的家。」領養家庭的經濟能力方面,林爸爸表示社署要求家庭收入扣除租金、供樓的開支後盈餘兩萬多元。「在香港來說,大約是中等收入的家庭。」

「社署一直強調,領養服務本身不是服務領養者,而是服務兒童。他們最主要考慮的,是被領養兒童的福利。」林爸爸說。香港的法定成年年齡是16歲,故所有16歲以下的兒童皆有機會被領養。但林爸爸認為,實際上大約三歲以下的小朋友被領養的機會大很多,因為很多申請人傾向領養年紀小的。「我自己的個案很有趣。我和太太原本沒甚麼所謂的,三四歲的小朋友都可以。但社會福利署頗強烈建議我們領養年紀較小的小朋友。我不太知道真正的理由是甚麼。我懷疑,只是懷疑,這個我不確定,有些意見可能會覺得小朋友越大,跟領養人之間在家裏的關係會較難處理。可能是這樣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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